檢方抗告成功 高院:趙藤雄500萬交保金太少了
遠雄建設公司董事長趙藤雄、副總經理魏春雄涉及桃園合宜住宅案,各以500萬元、100萬元交保,臺北地檢署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1日認爲,2人具保金額明顯不足以保證無棄保逃匿之虞,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
本案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11庭合議庭審理,審理法官包括庭長許宗和、陪席法官沈君玲、受命法官趙功恆。
高院認爲,本案犯罪事實經共犯及證人葉世文、蔡仁惠、許自強、周銘弘等人供述明確,並有投標資料、行動蒐證紀錄表、通訊監察譯文等附卷可稽。檢察官認被告趙藤雄、魏春雄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罪嫌,非無所據。
高院表示,趙藤雄、魏春雄所涉系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以其2人之身分、資力,倘受重刑之諭知,即有規避刑罰執行,客觀上增加逃亡的動機,且2人與共犯葉世文熟識,並有另案林口合宜住宅行受賄之事實待查明,相關共犯、金流等有詳查必要,並參以林○○刪除通訊軟體對話、魏○○通知遠雄集團遭搜索,被告趙藤雄於具保後即召開主管會議等情,亦難認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趙藤雄說「用錢解決」,白手套咬:A7合宜宅也有弊。
高院認爲,原裁定僅稱被告趙藤雄、魏春雄爲建設公司負責人、副總經理,爲避免因刑事追訴而逃匿,裁定具保,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但未說明2人既有逃亡之虞,何以認被告2人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即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的理由。
高院指出,趙藤雄爲遠雄集團負責人、被告魏春雄爲遠雄建設公司副總經理,以他們的身分及龐大財力,及本案乃公開標售八德地區合宜住宅用地,興建合宜住宅金額高達12億9500萬元,合宜住宅容積率得提高至300%,興建後轉售獲利龐大,所涉行賄金額高達1600萬元,原審裁定被告趙藤雄僅具保500萬元,被告魏春雄僅具保100萬元,明顯不足以保證其無棄保逃匿之虞。
檢察官認爲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案件尚在偵查中,有多名證人及共犯待訊問,足認有勾串之虞,而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目的之必要程度,尚非全無理由。原審法院未予詳酌,而爲駁回羈押之聲請,自不足以昭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