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性交」 王凱傑交保高院發回更裁
土耳其籍男子王凱傑涉嫌性侵臺女未遂案,在院方交保後,檢方即提起抗告,臺高院20日以王凱傑與女子見面、認識之目的,似僅意在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爲,並非以培養感情爲目的,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爲由,將全案發回臺北地院更裁。
▼臺灣高等法院以王凱傑只想性交,撤消王交保裁定發回地院更裁。(圖/東森新聞)
臺高院指出,檢察官認爲,聲請羈押之事由有二:1.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而爲聲請。2.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同法第101條之1第2款規定而爲聲請。然原裁定就上開2聲請羈押事由,並未論述,顯漏未審究而有違失。
另本案牽涉爲數衆多之不詳姓名年籍女子,猶待進一步確認是否 違反意願遭受被告性侵害,此有被告住處於102年6月18日爲警執行搜索時,在其使用之電腦及行動電話中,發現有29 名女子與被告爲性行爲之影像檔案可佐,且該29名女子現僅有被告知悉身分與聯繫方式,若予以交保,被告恐有湮滅證據、勾串證詞之虞。
臺高院表示,臺北地院認爲,被告爲外籍人士無親在臺,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固非無見,但經查害人A女警詢陳述,被告顯已違反被害人A女之意願而着手實施以性交爲目的之猥褻動作,先經被害人以身體閃躲及明確表示「我不要,我要回家」之意願後,竟不予理會,仍違背A女意願實施撫摸胸部、強解內衣、親吻胸部之動作,繼而,甚至以腕力將A女強行拖往臥房,並將A女強壓在牀上,繼而脫去A女內褲,迨A女放聲大哭,被告始行作罷。
被告雖否認強制性交罪嫌,然承認有與A女爲親吻行爲,並稱因A女不同意與伊到房間進一步爲性行爲,伊即請A女離開云云,然參酌A女之驗傷診斷書所載,及A女與被告所述,其二人僅短暫相識(約10分鐘),從陌生到相識,到被告有意與A女發生性行爲之經過情形觀之,被告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犯罪嫌疑重大,而妨害性自主罪最輕法定刑爲3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縱在臺求學,亦有可能放棄在臺就學而潛逃出境。
再審之被告與女子見面、認識之目的,似僅意在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爲,並非以培養感情爲目的,且就A女之事例(全然陌生到見面僅10分鐘),其與女子見面,旋以性交之目的而施以親吻、撫摸及性交行爲之情形觀之,難謂被告無反覆對其甫見面、認識之女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於羈押訊問時,並未就性交之影像檔案逐一訊問被告使之回答,反而要求檢察官說明原因爲何,似非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