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7日鑑賞期 Google百萬裁罰訴願遭駁回

生活中心/臺北報導

爭訟超過半年的Google Android停止銷售事件,3日出現重大發展,臺北市政府收到經濟部的訴願決定,認定Google拒絕提供消費者7日鑑賞期系違法,臺北市政府裁罰Google一百萬元合法正當。

臺北市法規會指出,訴願過程中,Google抗辯並非Android Market經營者,但經濟部訴願決定書明指,Google集團網站上可見臺灣辦公據點,且Google有招募Android Market網站相關員工、負責推動臺灣網站業務,認定Google有參與Android Market的管理經營,爲共同行爲人,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可列爲處罰對象

法規會主委慶元表示,經濟部訴願決定明確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Google 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7日的鑑賞期。葉慶元主委呼籲,Google 應尊重臺灣的法律以及消費者的權益,儘速重新開啓 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的銷售。

葉慶元指出,此次經濟部認定Google敗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是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軟體必須提供7日的猶豫(鑑賞)期,是我國消保法的強制規定,對於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者亦有適用。而且Google是手機應用軟體的實際銷售者,不是單純的交易平臺,必須遵守我國消保法的規範。消費者在透過Android Market下載APP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消費者在下載前並沒有合理的檢視機會

此外,程式開發者於Android Market販售軟體,需依據Google擬定之軟體開發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寫,始能於Android Market網站販售,且該程式亦僅能於Android Marcket頁面使用。Google對於自己與程式開發者或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均透過定型化契約掌有實質影響權限

臺北市政府在處分做成前業已詳盡調查,並且給予Google適當的說明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基於Google在手機應用軟體市場的的市場佔有率等因素,100萬元的罰鍰金額並未過重。

Google停止付費軟體銷售行爲,損害臺灣消費者的權益

葉慶元指出,去年是因爲手機應用軟體(APP)爭議逐漸增加,市府於是要求各手機軟體銷售業者必須遵守消保法的7日鑑賞期規定,以保障消費權益。葉慶元強調,臺北市政府從未要求Google停止手機軟體的銷售,Google片面決定停止付費軟體銷售的行爲,不但損害臺灣消費者的權益,也傷害到臺灣軟體開發商利益,市府感到非常遺憾。

葉慶元指出,Google以及部分的軟體開發商非常擔心消費者濫用退費權,所以持續採取消極態度。不過,目前國際的手機軟體銷售業者(如蘋果及微軟),還有本土的手機軟體市集業者(如臺灣大哥大、遠傳、中華電信)都已經遵照臺灣法律的規定,經市府多次詢問相關網路軟體市集業者,都表示沒有出現消費者濫用的情況,顯見臺灣消費者的理性值得信任

葉慶元呼籲Google要相信臺灣消費者的素質與理性,儘速遵循臺灣法律的規定,重新開啓 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在臺灣的銷售。主任消保官陳碧珠表示,市府致力保障各項消費權益,如有任何消費問題,皆可撥打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市府消保官會盡力爲市民服務。

經濟部:臺北市罰的對!

經濟部訴願決定書指出,臺北市政府考量全球使用人自AndroidMarket網站下載數位軟體已達30億次(至2011年5月止);Google在我國境內資力充裕(營運資金達新臺幣2,124,723,765元);市場交易頻繁;經展期仍拒不修改相關服務條款及建立退款機制等情,甚至採行退出臺灣消費市場之規避手段,嚴重侵害我國消費者使用智慧型手機付費下載數位軟體權利。

又依據訴願人自行公佈之調查報告,Android作業系統在臺灣市佔率爲32%,優於蘋果公司iOS市佔率之25%,且平均每位用戶使用25個數位軟體,其中8個是付費程式,消費比例與各國相當,可知3成消費者之退費權有受侵害之虞故原處分機關於罰鍰額度內加重處罰,其裁量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