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抗告成功 !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5000萬交保遭撤銷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中)涉嫌地下匯兌217億餘元。(中時資料照片)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地下匯兌217億餘元,自今年5月羈押迄今,新北地方法院8日裁定郭哲敏5000萬元交保,另共犯張旭升500萬元交保,2人都被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及戴電子腳鐐,檢方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15日將原裁定撤銷,由新北地院更爲裁定。
高院指出,新北地院對於郭哲敏何以與張旭升無串證必要、原裁定主文所示具保等手段何以得防免被告2人逃亡及串證,均未妥適說明,尚屬理由不備,檢察官提起抗告爲有理由,故將原裁定撤銷,並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爲裁定。
郭哲敏與張旭升被檢方指控,經營跨境線上博弈、地下匯兌,再以人頭公司洗錢隱匿不法所得,被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並沒收16億餘元犯罪所得。
郭哲敏在偵辦前出境,去年8月被押解回臺後羈押,今年4月合議庭裁定郭哲敏5000萬元交保、張旭升30萬元交保,檢方向高院抗告成功,5月再度將2人羈押。郭、張2人至11月羈押期滿,新北地院昨下午考量2人向法院提出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供擔保,顯現2人應有相當程度的心理約束力,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合議庭認爲,郭張2人犯罪嫌疑重大,涉犯《銀行法》部分的法定刑亦重,且郭不法獲利甚高,過往又長時間滯留外國,可知郭有相當資產,張則於案發後有長期逃亡事實,認其2人均有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的原因及必要。
另,依據過往司法實務經驗判斷,縱命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情事。爲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對郭、張2人採取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
合議庭裁定,郭哲敏裁定5000萬元交保、張旭升500萬元交保,2人都被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及戴電子腳鐐,檢方抗告後,高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