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檢視專業會計鑑定報告 認財報合法對辜仲諒有利
▲高等法院針對紅火案開庭,鑑定報告指出,中信財報合法,對辜仲諒有利。(圖/資料照)
高等法院14日針對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等人涉及的紅火案,召開更一審審理程序,並由臺灣大學會計系專任教授的蔡彥卿擔任鑑定人出具鑑定報告,當庭交互詰問。據此份鑑定報告,認爲紅火公司之損益迴歸中信金控公司、紅火公司確係中信金控體系下之特殊目的公司(SPV),鑑定結果對辜仲諒有利。
本案發生於2004年,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期間,中信金預備入股兆豐金。當時在辜仲諒指示下,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由旗下金控成員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其中3.9億美元買入股權型結構債,並利用建立結構債避險部位之名義,2005年底到2006年初,陸續買進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佔已發行股份總數3.97%,中信金順利入主兆豐金。
而後中信金向金管會申報中信金及子公司當時所投資持有兆豐金控股票之股數,辜仲諒在常務董事會未批示下,逕行將這批結構債由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紅火公司)買走。張明田等人再由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臺幣10億元。當時特偵組對辜仲諒等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訴。
張明田等三人一審遭判8年到7年2月不等,辜仲諒則另案起訴後,一審判刑9年。二審則加重辜仲諒爲9年8月、張明田等三人分別爲8年6月到7年6月不等。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目前由高院進行更一審。
高院更審多次開庭,這次傳喚曾任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常務董事及該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執行長、主任委員,現任臺灣大學會計系專任教授的蔡彥卿擔任鑑定人。蔡彥卿提出長達20頁的鑑定報告,認爲依據2006年當時IASB(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佈之SIC12所列4項指標來檢視,在紅火公司之損益迴歸中信金控公司等事實下,紅火公司確係中信金控體系下之特殊目的公司(SPV)無誤。
之後蔡彥卿更當庭說明,中信金控董事會墊付10億餘元之決定,並不影響紅火公司爲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及中信金控相關財報系以成本回收法來認列收益,符合當時應遵守之財報編制規定。此份鑑定報告對被告等人有利,高院庭末諭知擇期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