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大逆轉 辜仲諒改判無罪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本報資料照片

纏訟15年的紅火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28日審結,合議庭認定「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雖將結構出售給紅火公司,但不構成《銀行法》的背信罪,他轉投資買進兆豐金控股票但未操縱股價,撤銷一審有罪判決,逆轉改判無罪。

聲明爭議到此爲止

辜仲諒委由辯護律師葉建廷發表四點聲明,表示非常感謝高院法官仔細調查審理這件十分複雜的案件,並在詳細查證後,確認辜仲諒及張明田林祥曦3人沒有犯罪,還給他們清白。

聲明指出,以前超過10年以上的纏訟,有部分因素是因審檢辯各方的法律見解不同所導致,但現在最高法院釐清該等法律適用的爭議,高院也是依據這種見解作成無罪判決,深切期盼這種爭議不需要再持續下去。

紅火案涉及結構債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公司併購等複雜的商業知識,並非一般人所容易理解,且過往因許多外行負面報導造成外界許多不必要誤解,期待外界不再以訛傳訛,使本件爭議能迴歸及尊重司法判斷。

檢方起訴案發當時擔任中信銀行董事長的辜仲諒與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被訴利用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購買3.9億美元的結構債,再出售給陳俊哲成立的紅火公司,讓陳調度資金計劃買回結構債。

無操縱兆豐金股價事實

辜仲諒等人同時以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再投資並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讓兆豐金控股價上漲,紅火公司趁此機會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紅火公司獲有3047萬多美元的利益,中信銀行受重大損害。

高院更二審審理後認爲,辜仲諒等人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違反內控規範法令規定的違背任務行爲,但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後,紅火贖回結構債獲利,不能因此認定中信銀行受重大損害。

更二審認定,中信金控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確有影響兆豐金控股價的情事,但這是因轉投資購股的正當事由交易價格是以市場真實供需所形成,難以因此認定辜仲諒等人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

合議庭認爲,因無法證明犯罪,昨日將辜仲諒及張明田、林祥曦改判無罪,至於檢方聲請沒收2億6169萬5800元犯罪所得部分,因辜仲諒沒有操縱兆豐金控股價等事實,不須對中信金控沒收及追徵。本案檢方不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