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助理工務員涉受賄 懲戒法院判撤職

已退休的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改爲公路局)養護工程處潘姓助理工務員於100年間承辦工程案時,涉嫌向業者收賄25萬元,法院一審判刑3年7月。懲戒法院判決潘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交通部移送指出,潘男原任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助理工務員,於民國100年間承辦「省道即時路況交通資訊蒐集及控制系統工程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現場設備工程案」時,涉嫌向業者索賄25萬元得逞。

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2年。案件正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四區工程處案發後將潘男記大過1次,並轉由交通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潘男答辯指出,他當年在業者強塞的狀態下,收到25萬元,絕無強行勒索財物,也無耽誤任何職務上應辦事項。且於偵查時配合偵辦,主動繳還款項,絕非惡性重大。

懲戒法院審酌潘男未能恪守法紀,清廉自持,而有收受賄賂的違失行爲,破壞民衆對廉能政府的期待及觀感,損及公務員形象與政府信譽,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