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出重手 石木欽遭撤職確定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鐘不當接觸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爲石的部分行爲超過10年逾追懲期間,判罰俸1年共354萬多元;上訴後,第二審認爲沒有追懲時效問題,要全部究責,加重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林偉信攝)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遭監察院認定與富商翁茂鐘不當接觸通過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爲,石的部分違失行爲超過10年追懲時效,判罰俸1年共354萬多元,案經監察院上訴後,第二審認爲沒有追懲時效問題,要全部究責,2日加重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成爲司法官曆來遭懲戒最高層級者。

石木欽是依修法前的《法官法》遭撤職,依舊法規定對其退休金不會有影響,且因他已退休、無職可撤,屆齡70歲也不可能再任用爲公務員,停止任用也無法執行,但他無法轉任律師。

石木欽委由律師廖芳萱表示,依懲戒法院一慣的見解,對於超過10年時效懲戒權的行使期間,都不納入懲戒,但這次判決完全失去懲戒權行使規定的意義,也違反信賴保護。「這是一個因人設事的判決,對判決結果深表遺憾。」

司法院迴應,尊重懲戒法院判決結果,極少數法官涉有不當行爲者,司法院均嚴肅面對、徹底調查,不因職務之高低而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