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26年更9審判無罪 職訓局前國會聯絡人涉收賄懲戒再審出爐

男子梁鴻達在1995年擔任職訓局國會聯絡人時,被訴向外勞仲介業者收賄,最高法院判無罪確定。樑因本案遭撤職,他聲請再審,懲戒法院改判休職2年。(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梁鴻達在1995年擔任職訓局國會聯絡人時,被訴向外勞仲介業者收賄,讓案件能經勞委會職訓局儘速辦理,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更九審認定,將樑男改判無罪,關於圖利未遂犯因2000年已刪除,此部分判決免訴確定。樑因本案遭撤職,他聲請再審,懲戒法院改判休職2年。可上訴。

懲戒法院審酌樑男任職於職訓局期間,然其竟因與外號美濃吳(即股市聞人吳京遂)之人共同投資股票,損失不貲,因有繳納房貸需求,而向3位有業務往來之業者借款,借款總額超過100萬,且該等借款並未支付利息,足見其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損害政府機關之形象及信譽甚鉅,雖然刑事判決無罪確定,但仍須受懲戒。

檢方起訴指控,梁鴻達兼任國會聯絡人,常受民意代表或其助理等人之託,就有關外勞申請案件,轉請該局承辦人依慣例「提辦」(提前辦理);1994年梁鴻達結識從事國外外勞仲介引進國內之沈姓男子,由沈出面利用樑可向承辦人爲「公務請託」機會,向業者收賄。

檢方指出,1995年某家人力仲介公司透過沈男向職訓局申請覈准引進外勞,並請梁鴻達幫忙爭取較高覈准名額,樑交待沈向業者收取每名2000元之「趕件費用」,另「增加」66名名額每名1萬元之「增加名額費」,合計119萬多元,交付給沈維明。

此外,另家公司也有類似的需求,梁鴻達協助處理在1個月內完成核準,樑指示沈向業者收取每名外勞3000元之「趕件費用」共25萬多元;1995年樑帶家人赴泰國旅遊,乃透過沈男向業者索取5萬元,供梁鴻達旅遊使用。

高院更九審認爲,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梁鴻達有起訴書所載前揭收受賄賂、圖利之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不能證明梁鴻達犯罪,判決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