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秒懂《公司法》修正之SOGO條款
▲新修正的《公司法》第9條被稱爲「SOGO條款」,將條文內容明確化,讓以後的相關案件能夠更聚焦在實體法律要件上 。(圖/記者楊坊士攝)
在臺灣經營超過30年,每逢週年慶總是讓消費者殺紅了眼,去年更名爲「遠東SOGO」的百貨公司,登記的公司名稱其實是「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嗎?
新修正的《公司法》第9條被外界稱爲「SOGO條款」,施行後可能再次掀起SOGO百貨公司經營權風波。爲什麼《公司法》第9條會叫做「SOGO條款」呢?遠東、太平洋、SOGO百貨之間到底又有什麼錯綜複雜的關係呢?
從關係圖中可以看出,太流公司原本由太平洋集團掌控,並藉由太流公司持有超過70%的SOGO百貨股份,間接掌控SOGO百貨,但在民國(下同)91年太流公司增資40億後,太平洋集團持有的股份數佔整體股份比率大幅下降,並在股權被嚴重稀釋的情況下,失去太流公司和SOGO百貨的控制權,由買下增資股份的遠東集團取而代之。
91年9月21日太流公司舉行的增資臨時股東會和董事會,應該由李恆隆、代表SOGO百貨的賴永吉、會議紀錄郭明宗等3人出席參加,但當天賴永吉是以指派書委託李恆隆代爲行使職權,並沒有到場,所以兩場會議都是李恆隆「一人會議」,並由郭明宗擔任會議紀錄。
失去主導權的太平洋集團,對9月21日的兩場會議,先後提出一人會議不合法、背信、增資決議無效等一連串的訴訟,企圖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
其中,關於郭明宗在會議記錄中記載「出席股東2人」是否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增資登記是否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認爲股東會和董事會並未合法召開,郭明宗行使及製作會議紀錄的行爲有罪,且郭明宗部分因不得再上訴而定讞。矛盾的是,李恆隆、賴永吉不服提出上訴,最後法院認定兩場會議確實有召開,判決李恆隆、賴永吉無罪定讞。
郭明宗業務登載不實以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確定後,高檢署依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函知經濟部判決結果,經濟部因而撤銷91年覈准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函及後續相關登記,也就是將太流公司回覆到增資前的1000萬資本額、遠東集團沒有持股的狀態。
遠東集團認爲《公司法》第9條第4項雖然規定由檢察機關通知裁判結果,但該通知並沒有拘束力,是否要撤銷或廢止登記應由經濟部自行審酌,且太流公司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要件。遠東集團向經濟部提出訴願未果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公司法》第9條第4項條規定,專指狹義的刑法第210條至第212條僞造及變造文書,而不包括廣義的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登載不實」及第217條至第219條之「僞造印章、印文」。此外,經濟部有撤銷登記與否之裁量權,並不是一經檢察機關通知就有撤銷或廢止登記的義務,因此判定經濟部敗訴,遠東集團得以保有太流公司股份和SOGO百貨的控制權。
因爲修正前的《公司法》第9條規範不夠明確,讓SOGO案件因爲相關的操作性法律爭議,前後進行了多年訴訟。本次修法將條文內容明確化,讓以後的相關案件能夠更聚焦在實體法律要件上,並可節省訴訟時間成本,但之後究竟在適用上是否會產生新的爭議,亦值得繼續觀察。(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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