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重購退稅 留意列管期

圖/經濟日報提供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案件,國稅局都會列管五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若在列管五年期間,房屋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即使沒賺、賠售,也同樣要被追繳原本退還的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須符合三大條件。

首先,出售舊屋與重購新屋的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內;其次,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在出售及重購的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最後,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此外爲避免民衆先適用租稅優惠後,轉頭就出售炒作,重購房地若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以避免投機行爲,落實保障自住。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19年9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2021年5月間以總價1,250萬元出售,另在同年5月底以1,665萬元買進B屋供自用住宅使用,屬自住房地「先賣後買」。

由於甲君在A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兩年內重購B屋,且在兩屋均有設籍居住,同時符合無出租、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重購價格1,665萬元大於出售價格1,250萬元,符合重購退、抵稅條件,甲君可抵稅10萬元。

不過甲君在2022年7月又將新買的B屋出售,屬於五年內再行移轉,國稅局對甲君追繳原扣抵稅額10萬元,甲君主張因個人財務,而在2022年出售B屋,並非轉賣投資獲利,希望撤銷追稅。

但國稅局指出,在重購退稅案件列管期間移轉,依規定須追繳稅款,與出售重購房屋是否獲利並無關連,駁回甲君所提出的複查申請。

實務上常見狀況,是因爲戶籍遷出而導致不符要件,而遭到國稅局追稅,不過財政部指出,若因「特殊原因」導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在重購房屋,且重購房屋仍爲自住,確定沒有出租、營業等狀況,仍可認定爲符合適用條件,免被追繳稅款。特殊原因主要有三種。

首先,未成年子女就讀或將就讀學校,入學條件必須是設戶籍在該學區;第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導致戶籍遷出;第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是爲鼓勵自住,符合特殊原因,納稅人需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