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觀察-借名登記房地 留意稅務問題
借名登記時,財產登記在別人的名下,但事實上仍由原所有人對該財產使用、處分、收益,只是借用他人的名義登記。例如大華擁有臺北市不動產A屋,但和朋友小青約好將A屋登記在小青名下,A屋實際使用權仍歸大華所有。但要注意,借名契約的效力只存在於借名人跟出名人之間,不及於契約以外的第三人。以前例來說,大華和小青只要簽訂借名登記契約,小青即不能主張自己是A屋所有權人,但是小青若偷把A屋賣給小美,小美就是契約外第三人。
因爲對包括小美在內的外人來說,A屋表面上的所有人是小青,爲了保障第三人的權利以及交易秩序,因此大華不能對小美主張自己纔是A屋所有權人,進而要求小美返還A屋,頂多只能向出名人小青追究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
常見的紛爭,還有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等被繼承人死亡後一段時間,才經法院判決爲該被繼承人所有,此時納稅人應從「判決確定日」起算六個月內補申報財產移轉登記請求權,並從判決日起算核課期間。
例如老王2001年5月2日死亡,他的兒子小王也繳納遺產稅,但老王生前有B房地是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法院到2022年11月25日才判決,則小王應從判決日起算六個月內再補申報B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沒申報即會被補徵遺產稅。
還有一些企業,早期受限法令限制,把購買的農業用地登記在他人或公司員工名下,再以借名登記的方式,在公司帳列「其他土地」,但之後該公司若因土地飆漲等原因出售該地,就會因爲是記名登記而沒辦法適用免稅規定。
主要是企業出售借名登記土地,依稅法被認定是「債權買賣」行爲,因爲企業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公司即非土地所有權人,僅對於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具返還請求權,會被認定是債權而非交易。
除了上述稅務麻煩,借名登記絕對是信任大考驗,如果真的一定要借名登記,最好籤訂借名登記契約,載明標的、期間等,之後證明自己纔是真正的所有人,避免將來產生相關的法律糾紛時無法主張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