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隨手拍”,也有法律風險
在“人人皆可短視頻”的當下,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入鏡”,成爲別人視頻裡的素材。但對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嗎?
本是開開心心到餐廳就餐,卻遇到某短視頻平臺拍攝打卡視頻,視頻上傳網絡後被轉發評論,碰到這樣“糟心事”的女生將短視頻平臺告到法院。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法院審理了這起肖像權糾紛案,經調解,短視頻平臺向女生賠償1萬元(據11月13日《長江日報》)。
隨着社交網絡及自媒體的快速發展,視頻直播、Vlog已然成爲人們記錄生活的常用方式。拿出兜裡的手機,隨手在公共場所拍個視頻,這種場景極爲常見,但隨之也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隨手拍”路人違法嗎?路人可以以何種方式入鏡?當自己被拍攝發佈後該如何維權?
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由此可知,“隨手拍”並不是想拍就能拍,徵得路人同意是關鍵。如果拍攝者未經路人同意,想將視頻內容用於發佈朋友圈、自媒體或者其他商業用途,就要注意謹慎公開,否則“一不留神”就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權。假如拍攝行爲對他人的私人生活、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等造成侵害,還可能涉嫌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當然,這並不意味着要將各類短視頻拍攝“一棍子打死”,而是需要對拍攝行爲予以規範,讓拍攝者清楚行爲的邊界並守好法律底線。根據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短視頻拍攝是否侵犯肖像權,要看是否屬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行爲。若是爲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等合理目的,“隨手拍”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除以上幾類行爲外,在拍攝短視頻時不慎將路人拍入其中,該怎麼辦?假如拍攝的路人影像不具有可識別性,難以構成肖像,則不存在侵權的情況。如果所攝入的畫面是特定自然人可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則可能會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因此,在未徵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下,短視頻發佈前要將路人可識別的標記去掉,如對臉部及其他標誌化信息進行模糊處理。
當路人發現自己“被入鏡”後,要及時制止,積極維權,依法要求對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監管和執法部門要及時對違法者予以懲處,從源頭上阻斷違法視頻的傳播。各短視頻平臺也要落實管理責任,加強對入駐博主的管理,對於存在侵犯他人隱私、騷擾他人生活的短視頻,應及時叫停並予以相應處罰,徹底消除“問題短視頻”的生存空間。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拍攝短視頻要守住法律底線。爲了流量把路人當成道具,只會把拍攝短視頻變成損人又不利己的“麻煩事”。在尊重並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行分享、創作短視頻,應當成爲每一個人的習慣。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楊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