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歡“雙11”,法律風險要謹記 | 注意!這樣“薅羊毛”會觸犯法律紅線

編者按:一年一度的“雙11”購物節開始了,電商平臺的優惠活動一波接着一波,廣大消費者熱情參與其中的同時,一定要時刻保持警惕,嚴守道德底線和相關法律法規,做文明守法的購物者。

記者|潘巧

責編|張晶

正文共1496個字,預計閱讀需4分鐘▼

隨着互聯網經濟的發展,電商平臺爲了吸引用戶,推出不少優惠活動,尤其是“雙11”“年貨節”等大型活動期間,網購紅包、滿減優惠活動衆多,不少網購用戶爲了省錢而學習各種“薅羊毛”攻略。

“薅羊毛”本是一種節儉的生活態度,通過合理利用規則,花更少的錢買到想要的東西。然而,有一些“薅羊毛”行爲卻觸碰了法律紅線。在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詐騙案件中,當事人就是因非法在網購平臺“薅羊毛”而觸犯法律。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小霞(化名)等20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在淘寶店鋪中虛假銷售商品或虛假購買商品的方式,利用自己或他人在淘寶網絡商城註冊的店鋪、用戶套取多家公司的紅包優惠券。

他們主要利用平臺規則漏洞,通過“上家”和“下家”合作進行虛假交易詐騙。“上家”開設店鋪,在店鋪中上架虛假商品,“下家”用戶通過做任務獲得淘寶平臺的紅包優惠券後在“上家”店鋪購買虛擬商品,“上家”以紙巾、小梳子等低廉商品發貨,或通過空包代髮網站獲取物流單號,形成完整的網絡購物運輸流程,最後由“下家”負責確認收貨,使淘寶平臺誤認爲存在真實交易,並將包括本金和使用的紅包金額在內的交易金額打入“上家”店鋪賬號中。接着,“下家”將自己下單的淘寶賬號、本金、紅包數額、店鋪名稱等信息發給“上家”,“上家”和“下家”按照約定的比例對騙取的紅包金額進行分成。

據瞭解,這一詐騙團伙共有“上家”“下家”共20人。其中,兩名“上家”既開設淘寶店鋪虛假銷售,與“下家”共同套取紅包,還利用淘寶賬號在他人店鋪虛假購物,與“上家”共同套取紅包。以小霞爲例,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小霞使用8個淘寶店鋪賬號,通過虛假銷售,與“下家”共同套取紅包金額81.2萬餘元,個人非法獲利24.3萬元。此外,小霞還通過13個淘寶用戶賬號在他人店鋪虛假購物,與“上家”共同套取紅包金額1.98萬元,非法獲利1.19萬元。18名“下家”中,最多的一人使用48個淘寶用戶賬號,在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套取紅包金額14.7萬餘元,個人非法獲利6萬餘元。

2023年1月,安慶市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小霞等人涉嫌詐騙罪,向懷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懷寧縣法院審理認爲,小霞等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通過網絡平臺虛假交易,套取網絡平臺的紅包優惠券,騙取網絡平臺財產,已構成詐騙罪。因小霞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的情節,對小霞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小霞有期徒刑6年2個月,並處罰金7.3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

2023年2月,本案上訴至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後,該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慶中院刑事審判第一庭承辦法官江石平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醒,每年的大型網絡購物節活動中,“薅羊毛”本是一件商家和消費者互惠互利的好事,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薅羊毛”也要合理合法,否則可能涉嫌犯罪。利用商家規則漏洞虛假交易“薅羊毛”獲利,顯然違背公平正義,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逾越法律的紅線,換來的必將是法律的懲罰,最終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