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容積認定放寬 立院初審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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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都更條例》修法重點

爲加速老舊建物更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30日初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放寬原容積認定標準,從現行以「使照取得」作爲認定分界,改以「建照掛件」區分,只要是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件申請建照的建物,在重建時也能擇優以原容積計算。內政部表示,估全臺約有8,216棟、27萬戶老屋可受惠,其中雙北就佔了66.5%,預期有效增添都更誘因。

內政部表示,考量容積實施管制前的建築容積(原容積)普遍大於管制後的法定容積(基準容積),且此類建築多爲921大地震前建造的老舊房屋,以現今建築法規標準而言,恐有耐震不足的疑慮,亟需更新。

但礙於現行規定,認定上是以容積管制前「已取得使照」分界,導致部分老屋雖然當年依照原容積建築、但現在卻不能依照原容積重建的情況,只能以「基準容積」爲準,最終在容積計算上「誘因不足」而導致整合不易。

內政部指出,修法後,全國預計將有8,216棟六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約27萬戶老屋可望受惠,這些建物正好處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照」,但在實施容積管制後才取得使照,其中,雙北市就佔了高達66.5%。

內政部表示,臺灣歷經多次地震災害,爲提高民衆參與更新重建意願,有必要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從現行鍼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也可適用,提供誘因、加速老舊建物更新,強化居住安全。

此外,爲確保符合前項條件民衆的權益,修法也明定條例修正實施前,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劃送地方政府審議的案件,亦得適用原建築容積計算。市場預期,若《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順利通過修法後,先前曾因容積計算誘因不足而卡關的陳年都更案件,都將因修法增加改建誘因,可望迎來新一波都更改建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