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難建商強索180萬 最貪女里長一審14年改輕判2年半

▲被稱爲最貪女里長鄒桂蓉,2018年仍參選里長,但僅獲得912票落選。(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北市中正南福裡前女里長鄒桂蓉,2014年間趁着建商挖掘道路、埋設管線時,勒索建商200萬元,最後得手180萬元,案經檢方偵辦起訴,她被稱爲「最貪女里長」。一審將她重判14年,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審理後,認爲建商施工路權不須里長覈准鄒女所爲並非法定職務,因此改以「恐嚇取財罪」,輕判2年半。可上訴。

鄒女還沒選上里長時,就曾在2009年間對建商敲竹槓,當時她以建商工程車破壞住家爲由,索取上百萬元的修繕費用,建商不理會。鄒女後來參選里長,2014年間順利當選,之後她更是獅子開口,以美化社區道路爲由,向當時日籍建商松下建設要求50萬修繕費用。建商認爲太高,拒絕付款。

未幾,鄒女又利用挖掘道路、埋設管線需要里長簽名同意的職權,再向建商勒索200萬元。建商爲順利推動建案,付出180萬元,鄒女才簽署同意書。檢調單位獲報後帶回鄒女,鄒女否認犯案,辯稱是代表住戶向建商索取費用,但住戶均否認有這筆費用,檢方因此依貪污罪嫌對鄒女提起公訴。

一審認定鄒女犯下《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重判14年。案經上訴,高院11日的二審作出改判。高院認爲,不論是申請路證前的里長同意書,或取得路證後施工前的通知里長的所謂同意書,均非屬里長的法定職務,故不構成相關貪污罪名;最後高院改以刑法的「恐嚇取財罪」,輕判鄒女2年半,並宣告沒收180萬元。可上訴。

鄒女爆發強索建商金錢事件後,聲勢一落千丈,去年她仍參選里長,但僅獲得912票,黯然落選。此外她在去年參選期間,還招待選民到臺中花博一日遊,被檢方認定她涉嫌期約賄選,去年底發動偵查行動,這部分目前仍在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