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PO攝影師嘿咻「硬塞」 前女友判賠5萬加臉書道歉
周姓女子臉書po文指攝影師前男友嘿咻「硬塞」,雖獲臺北地檢署不起訴確定,但法院仍判她賠5萬元並在臉書上道歉。(陳志賢攝 )
許姓知名攝影師與周姓前女友分手後,被周女在臉書PO文描述2人嘿咻,指「來不及脫褲子,就被他塞進來!」、「我應自拍幾張被逼口交很難過的樣子嗎?」影射遭許男「硬上」,還指許男「滿噁心的」,許提告求償,臺北地院判周女應賠償5萬元,並在臉書刊登道歉啓事20天。可上訴。
許男控稱,周女在2018年9月、10月在臉書上貼文「那些都是他強迫我做的,不做完不讓我離開…」、「我應自拍幾張被逼口交很難過的樣子嗎?」、「他是趁我來不及脫就脫褲子塞進來了…」、「這人真的滿噁心的,要弄死我的話,那要不要我先講好幾次硬上我的事情阿…」。
許男主張周女PO文不實,並在貼文中公開他姓名及帳號,將他形塑成愛「硬上」的「噁心男」,嚴重妨害他名譽,向北院求償30萬元,周女並須在臉書上刊登道歉啓事20天。
北院審理時,周女辯稱,她與許曾爲男女朋友,交往時有過爭執,分手後亦有糾紛,她因朋友在臉書上質問,才被動說明他與許嘿咻時的內心感受。文章只是解釋分手來龍去脈並抒發情緒,文章也是設定朋友纔可瀏覽。許男曾控告她妨害名譽,她獲不起訴確定,證實她沒有妨害名譽故意及意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但法官認爲,周女文中提及「他就逼我」、「他強迫我做」、「被逼口交」、「硬上我」等字眼,確實會讓人產生不尊重女性身體的負面觀感,認爲周女有侵害許男名譽權之間接故意,加上文章內容是描述私領域,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受言論自由保障,判周女賠償5萬元,並在臉書刊登道歉啓事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