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無期的海南落馬女廳官已獲5次減刑,懺悔錄曾稱願早贖回自由

此前因受賄等罪被判無期的海南落馬女廳劉連璉已獲五次減刑,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佈的《劉連璉受賄罪減刑刑事裁定書》披露了這一信息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這份案號爲“(2020)瓊96刑更699號”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劉連璉於2007年8月被終審裁定無期徒刑,2009年12月被減爲18年有期徒刑,之後分別於2012年6月、2014年11月和2017年3月獲三次減刑。最近在2020年11月,因服刑改造期確有悔改表現,考覈期累計獲7個表揚,法院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5個月,刑期執行至2023年11月21日。

2007年,劉連璉案二審開庭。 《海南經濟報》 圖

2015年,一篇以劉連璉爲第一人稱的“懺悔錄”曾提到,失去自由之後,她日日夜夜無不在悔恨中度過。現在能做的,只有積極改造,希望早日贖回自由之身,做一些有益社會人民事情

提供內幕信息股市斂財被判無期

公開資料顯示,劉連璉,女,1954年3月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江蘇省洪澤縣人,曾任海南省紡織工業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海南興業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海南省國資委副主任等職,2005年被查。

2015年1月,檢察日報曾刊發劉連璉“懺悔錄”。其中介紹,1978年8月,擁有碩士學位的劉連璉被分配到原紡織工業部,1996年3月被引進到海南省紡織工業總公司,先是被任命爲副總經理,很快便當上了總經理、黨委書記。

當年爲留住人才,海南省紡織工業總公司在經濟十分困難的情況下,撥款200餘萬元爲劉連璉在北京購買了一套住房。劉連璉也獲得重用,沒過多久就被任命爲海南興業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海南華順公司總經理和海南翔業科技開發公司董事,之後又被提拔爲海南省國資委副主任,跨入副廳級幹部之列。

然而,就在這位女廳官“平步青雲”、春風得意之際,紀檢部門注意到了她以權斂財的違法行徑

2006年8月4日,原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連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初,劉連璉在擔任海南興業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發行。她與時任江蘇省太倉公司總經理時建明多次電話聯繫,商談太倉公司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申購“興業”股票事宜。劉連璉提出可以幫忙提供內幕消息,使太倉公司申購成功並談妥利潤分配方案。2000年5月,時建明安排雅鹿公司以一般法人身份購得“興業”股票181萬多股,拋售後獲得利潤1697萬元,劉連璉從中收受賄賂400萬元。

另外,從劉連璉的財產和支出中扣除其合法收入犯罪所得後,尚有人民幣209.1萬元、美元224.6萬、港幣192.2萬元、英鎊335元、日元100萬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一審宣判後,劉連璉對受賄罪的認定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處罰不服,提出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8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犯罪對我而言,曾經是遙遠而陌生的,當真的無情地落在我的頭上時,我曾問自己這是偶然的嗎?是有人強加於我的嗎?其實都不是。我可悲的下場完全是作繭自縛。”在前述懺悔錄中,劉連璉坦言,從一個受人尊重的廳級幹部到成爲一個囚犯,這之間的轉換是多麼痛苦,只有自己知道。

劉連璉還表示,失去自由之後,日日夜夜無不在悔恨中度過。如今的她,揹負着親人的傷痛、社會的指責,在無盡的痛苦和煎熬中體味着違法犯罪的後果。現在能做的,只有積極改造,希望早日贖回自由之身,做一些有益社會和人民的事情。

減爲有期徒刑後又獲4次減刑

如在“懺悔錄”中所說,獄中服刑的劉連璉把積極改造落實在行動上。

近日發佈的《劉連璉受賄罪減刑刑事裁定書》顯示,劉連璉於2007年10月10日入監。服刑期間,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22日將其刑罰減爲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爲8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27年12月21日止。

改爲有期徒刑後,劉連璉於2012年6月28日減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爲7年;2014年11月21日減刑1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爲6年;2017年3月30日減刑8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爲5年,減刑後刑期執行至2024年4月21日。

2020年,執行機關海南省瓊山監獄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於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同年1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前述刑事裁定書介紹,海南省瓊山監獄以罪犯劉連璉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爲由,建議對其減去有期徒刑7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爲4年。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建議提出異議,認爲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因數罪併罰被判無期徒刑,且本次考覈週期內累計違規三次,綜合考慮該犯的犯罪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和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等因素,具有從嚴掌握情形,建議裁定對罪犯劉連璉減刑的幅度予以調整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劉連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三課”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民警指派的任務。罪犯劉連璉自2016年11月起至2020年3月止,累計考覈41個月,累計獲得表揚7個。

另查明,法院已拍賣執行劉連璉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2套房產。該犯因患有橋本甲狀腺炎、甲狀腺機能減退、頸椎病,於2013年11月27日被海南省司法醫院確定爲病犯;因該犯系職務類罪犯,屬從嚴減刑對象,執行機關建議扣減減刑幅度2個月。

法院認爲,罪犯劉連璉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但由於罪犯劉連璉系職務犯罪罪犯,因數罪併罰被判無期徒刑,且本次考覈週期內累計違規三次,減刑時應當從嚴掌握。檢察機關建議對罪犯劉連璉的減刑幅度予以調整的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2020年11月5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罪犯劉連璉減去有期徒刑5個月(減刑後刑期執行至2023年11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爲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