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麗燕稱「助理自願回捐薪水」 法官認其無悔意、辜負選民

高市前議長曾麗燕遭控與胞妹曾麗鴻、秘書曹雪禎涉嫌聯手以「虛報人頭、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助理費1330萬元,當庭還辯稱是助理自願回捐,法官怒斥她辜負選民所託又不實抗辯,毫無悔意,高雄地院25日午下依貪污等罪重判曾麗燕遭12年、褫奪公權6年。(本報資料照,袁庭堯攝)

高市前議長曾麗燕遭控與胞妹曾麗鴻、秘書曹雪禎涉嫌聯手以「虛報人頭、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助理費1330萬元,當庭還辯稱是助理自願回捐,法官怒斥她辜負選民所託又不實抗辯,毫無悔意,高雄地院25日下午依貪污等罪重判曾麗燕12年、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面對一審宣判結果,記者嘗試致電曾麗燕,但她的手機疑似未開機,電話均轉入語音信箱。

曾麗燕現年70歲,擁有4屆市議員資歷,2020年前議長許昆源墜樓身亡後,透過議會改選當選議長,爲人親和,公祭場合必定親自到場致意,選民對其印象爲「有求必應」,稱她「阿姑」。

檢方查出,曾麗燕自2010年起擔任高市議員起,以不實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指示曹雪禎提領助理補助費及年終獎金供她使用。2015年4月曹雪禎離職後,由曾麗鴻接手相關不法工作,多年來共詐領1330萬元,用於繳納曾麗燕的信用卡費、國民黨費、社團會費及私人借款等。

2021年3月曾麗燕等人遭調查,曾麗燕最後以200萬元交保候傳,但曾麗鴻卻遭認定供詞避重就輕、有串滅證之虞,一度遭法院羈押。

曾麗燕後續面對檢方偵辦,坦承虛報助理費但否認貪污。她辯稱,不知道議員助理費法規有經過修正,助理沒有提醒,議會也無告知,所以纔會按慣例爲每位助理申報4萬元月薪,因爲每個月公私費聘助理費用均大於24萬元,認爲助理補助費或春節慰勞金可作爲個人使用,她用於繳納卡費、會費、黨費等。

檢方認爲,曾麗燕明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議員助理費不屬於議員薪資一部分,也非對議員的實質補貼,曾麗燕等人仍利用人頭助理或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助理費,依貪污、僞造文書等罪起訴曾麗燕等人。

曾麗燕遭起訴後一度聲明強調「深感遺憾」,要透過司法程序力證清白。其餘被起訴的10名助理在法院審理期間均認罪,遭輕判3至7月不等、均可易科罰金及緩刑。

高雄地院認爲,曾麗燕明知議員助理費並非屬於議員「薪資」的一部分,也非補貼,應如數發放給實際遴聘的助理,但曾麗燕非但並未實際聘用李姓、鍾姓等人擔任助理,實際聘用的助理月薪只發放2萬5000元至3萬元不等,遠低於議會申報的薪水4萬元。

曾麗燕與胞妹曾麗鴻、秘書曹雪禎共謀、向議會申請全額補助費,詐取所得的助理費差額,全數用於服務處租金、零用金及其他借款等私人用途,合計共詐取1000多萬元。

不過,曾麗燕、曾麗鴻、曹雪禎3人均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還辯稱人頭助理都有實際在做助理的工作,還自願把公費助理薪水全數捐給曾麗燕、做爲服務處支出使用。曾麗燕更辯稱,從先生林宏宗取得每月15至20萬元現金生活費全用來聘請其餘私聘助理,估計每年約200萬元,10年來已達2000萬元,遠超過助理補助費的差額,並無不法意圖。

但法官發現,李姓、鍾姓等人及曹雪禎(2015年4月至2021年1月間)並未實際擔任人頭助理,部分助理的薪資也未由曾麗燕實際支付。

合議庭認爲,曾麗燕身爲市議員,竟利用職權衍生之機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取得所有犯罪所得,居於犯罪主導地位,顯然辜負選民所託,且於聽聞風聲後即製造公費助理均有實際任職及領取全額薪資的假象,審理期間又提出不實抗辯的理由,並無反省和悔意之犯後態度,最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合併判曾麗燕12年、褫奪公權6年。

曾麗鴻身爲曾麗燕胞妹,因基於姊妹親近關係難以拒絕,情節較爲輕微,且均未因本案因此取得任何利益,遭判3年6月。曹雪禎擔任曾麗燕的秘書,只是依照指示行事,判2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