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佈網購糾紛大數據:超一成涉海淘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王晨婷)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佈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專題報告。數據顯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食品類糾紛佔比45.65%,接近半數,還有11.37%的糾紛案件涉及海淘或進口商品。
總體來看,2017年以來,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量呈波動走勢,2019年同比激增近三成。其中2017年新收1.33萬件,2018年新收1.21萬件,同比下降9.02%;2019年新收1.56萬件,同比增加28.93%。但由於網上零售總額在2017-2019年呈逐年上升態勢,因此“每億元零售額糾紛案件量”呈先下降後波動走勢。
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有三成的爭議涉及食品安全問題,22.56%的糾紛案件中消費者認爲賣家的銷售存在虛假宣傳或其他欺詐行爲,21.65%的糾紛案件由於商品缺少必要的標籤標註,9.15%的爭議涉及假冒僞劣等產品質量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報告顯示約11.37%的糾紛案件涉及海淘或進口商品。據海關統計,2019年全年我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金額918.1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6.9%。隨着海淘的普及,該模式下的合同糾紛佔比也有所上升。北京四中院今年6月發佈的報告也顯示,涉食品、藥品類的案件佔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的比例超過70%,其中涉及進口食品的案件超過50%。
如2019年3月,馮某在某平臺自營購買一瓶“德國魚子醬蛋白粉”,並付款588元。在食用一個月後,發現案涉商品容器內有小蟲。馮某將平臺告之法院並訴請平臺退還貨款588元,賠償10倍價款損失5880元。
法院認爲,某平臺既是案涉跨境電子商務商品的境內提供者,亦是跨境電子商務中個人報關服務的提供者,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以及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作爲經營者,亦應履行法律規定的質量擔保義務。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求。
“海淘進口商品來源往往很難查實,甚至一些海淘出賣人也無法確信相關商品的原始來源,也不掌握正品行貨鑑別的能力;二是海淘目前大多數仍爲自然人賣家,其身份在各大電子商務平臺註冊信息並非完整公開,而基於平臺與賣家之間的協議關係,平臺一般也不向維權一方主動或依申請提供完整信息,使得大多數案件都需要維權一方向法院起訴,再申請法院調查或通過起訴迫使平臺提供,加大了維權成本和耗費週期,也使得整體維權難度增加。再者,海淘賣家很多都在國外,在中國發起相關訴訟,面臨管轄、送達等諸多實際問題,維權成本和難度相比國內買賣合同要大很多。”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志峰告訴北京商報記者。
此外,孫志峰認爲,海淘商品與我國目前法律法規還存在一定衝突或不同,如進口食品需要加註規範的中文標籤,如果未加註或加註不規範,則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條規定要求10倍賠償金,但基於海淘商品的特殊渠道,不太可能獲得規範的中文標籤,故該等行爲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法》司法實踐也有很多不同解讀。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關於跨境電商經營者主體身份認定問題,商務部等六部門於2018年11月28日就曾聯合發文,明確對跨境電商實施有效監管。關於跨境電商經營者對商品質量問題明知的判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解決跨境消費維權難題,應明確有關電商平臺的責任義務。跨境電商平臺應承擔跨境消費維權的溝通協調義務,建立在線糾紛解決機制,處理海淘糾紛。這一機制可以通過視頻協商等方式克服時間、空間、語言等障礙,以及通過中間人調處,避開漫長的訴訟程序,有利於維護消費者權益。”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文明告訴北京商報記者。
陳文明也建議,我國應該儘快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公約》、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等相關國際公約,同時及時修訂國內立法,適當提高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償標準,讓“海淘族”得到國內外雙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