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害6命 湯景華3度遭判死

湯景華縱火害死6人,圖爲他縱火犯罪地,警消人員在4樓發現6具屍體,其中5人倒在臥室牀上,1人倒趴陽臺。 (本報資料照片

湯景華。(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湯景華3年前不滿官司沒打贏,竟到和他有爭執的翁姓男子住家騎樓縱火,把無路可逃的翁家人當成「甕窯雞」活活燒死,釀成6人慘死悲劇,一二審都將湯男判死,最高法院撤銷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爲他的犯行符合兩公約「最嚴重的罪行」,因求其生而不可得,28日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不承認放火 毫無悔意

湯男到新北市三重某餐廳用餐時,和在店內用餐的翁祥智發生爭執,他對翁等人提出傷害等告訴,但法院判決翁等人無罪確定,湯男因此不滿,3年前到翁住家樓下,在機車上點火後離開,大火造成翁的父母親人共6人被燒死。

歷審認爲,湯男惡行重大且犯後沒有悔意,將他判處死刑,去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審理時,檢察官直言本案罪證明確,「憐憫不花錢、慈悲賺人心」,被害人的痛苦悲傷,不是外人能感同身受,且湯男不承認放火,冷血殺人應判死刑,才能實現刑罰權的正義

辯稱精神疾病 求減刑

死者家屬委任律師到庭,批評湯景華把被害人當成無路可逃的「甕窯雞」,在臥室活活燒死,應將湯男判處極刑。湯男對此則辯稱,因精神疾病服用藥品犯案時他的辨識力不足應減刑,企圖逃脫死罪。

合議庭參佐醫師鑑定報告,認爲湯男行兇時有完整的辨識力,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且他預謀型縱火殺人,導致多達6人死亡,死者死亡前都經歷烈火燒灼極大痛苦,他的犯行符合公政公約「最嚴重的罪行」。

教化鑑定聲請 遭駁回

一審判決理由指出,如果將湯男判處無期徒刑或較輕的有期徒刑刑度,顯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之痛,基於實現刑罰權的分配正義,考量湯男犯行的應報需要和維護社會秩序,有使他永久與社會隔離的必要,因此判處死刑。

判決還指出,鑑定人醫師表示,目前科技並不存在一種具可靠基礎,且符合科學方法理論技術,能對湯男未來再犯可能性或教化可能性進行預測結論,因無法鑑定、駁回被告律師聲請是否具「矯正教化與再社會化可能性」的鑑定,讓湯無法如願「逃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