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縱火害9命 緬甸華僑4度判死

緬甸華僑李國輝4年前潑汽油放火致9人死亡,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14日判處李男死刑。(本報資料照片)

緬甸華僑李國輝4年前在新北分租公寓潑汽油縱火,造成9人慘死。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14日認定李惡性重大,難以教化犯行屬於聯合國人權公約「最嚴重之罪」,判處死刑。這已是李第4度被判死,案件仍可上訴。

53歲李男來臺逾20年並取得國籍,2016年他曾縱火遭判刑,沒想到他不知悔改,2017年11月,他因自認屢遭蘇姓男子等人在臉書嘲諷挑釁,且不滿室友陳姓同鄉等人,經常故意發出噪音騷擾,爲求報復,竟購買汽油在租屋處縱火,造成9人葬身火窟,另有5人被燒傷。

新北地院一審高院及高院更一審均判處李男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認定,李男只因內心不滿情緒及報復心態,就計劃燒死殺害自認嘲笑他的人,以及曾與他發生口角爭執的人,犯罪動機惡劣。

更二審合議庭痛批,李男明知屋內還有其他租客,且其縱火行爲將發生死亡結果,卻故意縱火,視人命草芥,犯罪手法殘酷、泯滅天良,讓9人冤死,倖免於難的被害人身心重創,犯行重大。

合議庭依據臺大醫院鑑定意見,認爲李男教化困難,雖然他犯後曾對於殃及無辜表示難過,但仍心存報復心態,犯後並無悔悟之心,其內心價值觀已嚴重偏差,即便加以教化,恐怕也只是收到表面順服效果,難認有真正矯治的可能性

更二審認爲,李男惡性重大至極,難以教化,倘若判處無期徒刑或較輕之刑度,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痛楚,更與他的惡行不成比例,爲了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民衆生命安全依法判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