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孟翰:豪宅買賣加重課稅議題之探討

文/理財週刊莊孟翰

財政部日前宣佈將針對臺北市新北市成交價八千萬元以上,其他縣市五千萬元以上的豪宅買賣,不再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改以實際成交價及房地價格比例計算房屋售價,再以房屋售價一五%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並且去年售屋民衆今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適用。

往昔一般民衆房屋買賣,依現行稅法土地交易只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其餘免稅;房屋則按實際成交金額扣除原始成本,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未能提出成交金額或成本費用,則以財政部每年公佈的「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覈計,以往一般民衆都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爲稅基,再按財政部公佈之比率計算繳稅。

就臺北市今年新規定,除成交價八千萬元以上之外,仍維持去年度標準,亦即按房屋評定現值42%計算,僅大安信義中山松山區房價漲幅較大區域,按較高所得額標準48%覈定

雖然財政部此一新規定系順應輿情而來,惟若就整體稅制而言,仍難脫頭痛醫頭之嫌,試想房地產稅制如此繁雜,如何與國際接軌。

倘能仿先進國家將房地合併課徵房產稅(property tax),買賣交易時再依買進、賣出差額課徵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必然較爲簡便。

德國爲例,其不動產稅主要依評估市場價值的1~1.5%徵收,房屋買賣需繳納3.5%交易稅,買賣價差則須繳納15%資本利得稅,此一依實價課徵稅制頗值得參採。

現階段我國實價課稅最大難題在於憲法第一四三條「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之規定,儘管如此,長久之計,仍應朝此方向進行策略性規劃,俾免受到區隔市場高總價產品之干擾,僅着眼於豪宅加重課稅,反而忽略整體稅制規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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