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甲旅上士拉K遭撤職打官司求復職 法官:吸毒用槍危害更大

裝甲旅上士拉K遭撤職打官司求復職 ,法官打臉:吸毒用槍危害更大。(中時資料庫)

陸軍五八四裝甲旅一名上士,108年放散步假晚間回營後,部隊實施尿議篩檢,遭驗出K他命陽性反應,經複驗後仍呈現陽性反應,經召開人評會後,軍方覈定將該名上士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但上士主張自己吸食的是三級毒品軍中並無明確規定刑責卻遭到撤職,侵害其工作權,上訴行政法院撤銷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如果軍人在操作武器毒癮發作,衍生危害不堪設想,若具有指揮權時更恐造成重大傷害,因此軍人工作權的要求應退居其次,駁回其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該名上士爲砲兵營營部及營部連組長,因民國108年1月30日外散後返營實施尿液篩檢,呈愷他命陽性反應,復經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以108年2月14日複驗確定。

五八四旅立刻於108年2月27日召開懲罰評議會後,於3月14日覈定上訴人撤職,停止任用5年之懲罰,自108年3月14日零時生效。但該名上士不服,提起訴願。

法官查出,五八四旅召開評議會,上士自承吸毒3次,役前1次、役中2次,因此認定毒品再犯率極高,國軍堅守國軍風紀之維護,核予撤職處分,並停止任用5年,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無裁量濫用情事,已考量上訴人違失程度所爲之適切懲罰,於法並無違誤

法官更強調,部隊爲武裝聚合體,軍人有高度服從命令之要求,一個部隊成員之失能致未貫徹命令,無論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均可能造成全體成員付出生命後果戰爭成敗立即影響整個部隊之生存,較諸於公務人員主管,部隊指揮官對於戰爭成敗、同袍生命負有更大、更迅速且更直接之責任,其對於賞、罰之反應必須迅速,始能貫徹紀律之維持、達到作戰之目的,「民主」、「工作權」之要求不得不退居其次,部隊成員與國家之特別權利關係,因此更甚於公務團體,部隊因而就若干違規行爲,自行訂有特別嚴格之懲處,只要不違背指揮權之特質,尚非法律所不許可。

又涉毒人員因缺錢購毒,鋌而走險涉法情況亦將造成全體民衆心生恐懼,致國家爲毒品氾濫情事投入大量金錢人力防制,部隊所有成員既爲保護國家及人民目的存在,於人員素質要求即應從嚴從慎,以維國安及部隊戰力。部隊人員從事軍械武器操作任務,操作人員如於毒癮發作時持槍械運動,所生危害不堪設想,如爲指揮幹部者,於毒癮發作時下達命令,亦終將造成全軍更大傷害等情,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