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攝影師性騷實習生遭開除 提告求復職遭法官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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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任職運動影音平臺攝影師吳姓男子,因遭公司認定對女實習生性騷擾遭開除,他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復職,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他性騷擾且符合解僱的「情節重大」要件,駁回他的請求,判他敗訴。

高院認爲,吳男已婚卻在2017年8月30日在公司的電梯間走道,以手碰觸未婚的女實習生頭部肩膀手部身體部位,甚至將自己身體上腹部貼住對方背部之舉措,顯已逾越社會通念有關已婚男性與未婚女性在一般社交往來時,身體接觸分際之容忍範圍

法官表示,吳男碰觸女實習生身體時,對方一再以閃避、脫離等方式迴避身體之碰觸,足可推知其主觀上並不願意他碰觸其身體,吳男已構成性騷擾,符合情節重大情節,公司可開除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