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被國中學長撿屍 憂入獄會學壞向法官求情

年輕女遭國中學長撿屍性侵,憂他入獄後會學壞,特別向法官求情,最後學長獲判緩刑,成功躲過牢獄之災。(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臺北一名陳姓男子,趁國中學妹小美化名)酒醉意識不清,將她帶到旅館性侵得逞。一審因依乘機性交罪,判陳男有期徒刑3年2月,檢方認爲太輕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小美擔心20歲、正在就學的陳男入獄後會沾染惡習,特別提出刑事陳報狀和解書幫忙求情,最後二審改輕判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陳男爲小美國中學長,2019年8月24日晚間,兩人與友人在KTV唱歌聚會結束時小美因酒醉癱軟無力,本要和其他女性友人一起坐車回家,但小美上計程車時,陳男突然上車並跟其他友人說要送小美回家,關上門後指示司機開到臺北市某旅館。

陳男趁小美意識不清性侵得逞,朋友聯絡不上小美,察看手機定位發現她沒有回家,但定位點附近僅一間旅館,立刻到場詢問併入住,在走廊上撥打電話尋人,終於在203房聽到手機鈴聲,立刻敲門大喊。小美聽到朋友的聲音後清醒,發現自己遭到性侵,最後在朋友陪同下驗傷報警

一審法官認爲,考量陳男對犯行均坦承不諱,加上犯後態度尚可又積極想和解,因此依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檢方認爲判決太輕,上訴二審。

二審法官指出,陳男並非事先策劃設計,又未以暴力方式性侵,主觀惡性非十分重大;且陳男已與小美達成和解,小美也擔心20歲、正在就學的陳男入獄後會沾染惡習,因此提出刑事陳報狀、和解書。

二審法官表示,刑罰制裁的積極目的,在預防犯人再犯,對於初犯且仍具良善本性者,若因觸法即置諸刑獄,實非刑罰之目的,因此改判陳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需提供10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6次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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