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之三丨堅持以人爲本 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解決好人的問題是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關鍵,城鎮化最基本的趨勢是農村富餘勞動力和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黨的二十大報告和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均對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作出明確部署。近日,國務院出臺《深入實施以人爲本的新型城鎮化戰略五年行動計劃》,提出堅持以人爲本,把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作爲新型城鎮化首要任務,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使全體居民共享現代化發展成果。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是一項系統工程,應以進城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爲重點、兼顧城市間流動人口,多管齊下、多措並舉,讓農業轉移人口不僅願進城、能進城,還要“留得住”“融得進”。

一、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推進以人爲本的新型城鎮化,讓農民進城後能夠長期穩定在城市生活,要分類施策、兩手發力。

一是對於有意願、有能力、有條件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應讓他們逐步落戶、成爲城鎮戶籍居民。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逐步放開放寬落戶限制,提高戶籍登記、遷移便利度。已經全面取消落戶限制的城市,應確保外地與本地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同等待遇,清除“隱性落戶門檻”。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大城市應進一步放開放寬落戶條件;超大特大城市應逐步取消年度落戶名額限制,並精簡積分項目,確保社會保險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數佔主要比例,鼓勵都市圈內跨地區互認社保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

二是對於不願落戶或不滿足落戶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應讓他們在常住地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發揮好城市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保障中的主體作用,按照常住人口規模和服務半徑統籌優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佈局,推動相關公共服務隨人走。提高居住證含金量,健全與居住年限相掛鉤的非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努力實現同城居民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加強對農業轉移人口的人文關懷,增強其城市居民身份認同感。

同時,應看到農民進城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要維護好進城落戶農民農村權益,確保農業轉移人口自願有序市民化。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不能採取強迫的做法讓農民“被上樓”。應保障好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確保農民在城鄉之間可進可退。

二、解決好進城農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應聚焦進城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這一重點羣體,解決好農業轉移人口最關心的就業、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社會保險等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羣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穩定就業,讓其“勞有所得”。就業是農業轉移人口在城市立足的根本,應完善農民工等重點羣體就業支持體系,促進農民工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的就業,穩步增加農民工收入。發揮製造業、服務業吸納就業的積極作用,擴大農民工就業容量。加大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力度,鼓勵企業、院校提供培訓服務,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加強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

二是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多元化住房保障體系,讓其“住有所居”。解決好住房問題,農業轉移人口才能在城鎮實現安居,才能真正留得住。對於在城市穩定就業生活但難以購置商品房的非戶籍常住人口,一方面應積極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採取多種措施通過市場化方式滿足其住房需求;另一方面應逐步將其納入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大經濟可承受的小戶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三是保障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受教育權利,讓其“學有所教”。保障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是惠民生、暖民心、順民意的重要舉措,是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質量的重要體現。人口大量流入城市應增加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供給,並逐步將隨遷子女納入流入地普通高中教育、普惠性學前教育保障範圍。有條件的地方應研究完善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

四是擴大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障覆蓋面,讓其“老有所養”“醫養有靠”。強化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障,是提升羣衆獲得感的重要着力點之一,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應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的戶籍限制,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參保制度,完善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讓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障更多元、更全面、更有效。

三、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激勵機制

對城市政府而言,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需要承擔一定的成本。應進一步完善“人錢”和“人地”掛鉤政策,激發城市政府推進以人爲本的新型城鎮化的積極性。

一是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我國從2016年開始建立中央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制度,目前年度獎勵資金已達到400億。應進一步推動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完善中央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制度,鼓勵人口淨流入省份建立健全省對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統籌利用好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等,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城市傾斜支持。

二是健全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數量掛鉤機制。應根據農業轉移人口流向和進城數量,按照推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以縣城爲重要載體城鎮化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優化土地供應結構,建立新增城鎮建設用地指標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協調機制,合理安排人口淨流入城市義務教育校舍、保障性住房等用地指標,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不斷健全有利於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的建設用地制度。(作者:浙江大學中國新型城鎮化研究院 張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