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會拒絕李全教條款入法 聲請釋憲
雲林縣議會國民黨團總召李明哲強烈要求李全教條款釋憲。(周麗蘭攝)
105年3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正副議長選舉必須記名投票,雲林縣議會今天上午審議「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九條修正案,國民黨團總召李明哲抨擊此修正案侮辱人格,要求大法官會議解釋。
雲林縣議會去年十月定期會已擱置本修正案,李明哲要求聲請釋憲,但云林縣議會法制室不予理會,本會期又悄悄送出來審議,令李明哲大爲光火。
李明哲表示,基層選舉採秘密投票,爲何民意機關選舉要記名?此一修正案就是鼓勵公開亮票,如果民意表率可以公開亮票,基層選舉又有何不可?如何令人信服憲法。
李明哲強調,如果此一修正案是中央說了算,爲何需要地方制定自治條例?聲請大法官會議是爲捍衛自己投票的人格,縣議會法制室若不聲請釋憲,下屆正副議長選舉結果無效,雲林縣議會後果自負。
最後主席裁示本修正案退回,責成法制室一週內正式行文大法官會議。
本修正案緣起是臺南市議會前議長李全教賄選事件,立法院今年5月27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及四十六條條文修正案,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由秘密投票改採記名投票,俗稱李全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