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名死囚聲請釋憲爭翻案機會 憲法法庭說明會直播
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史上關最久的死囚黃春棋等34名死囚主張更二審上訴後最高法院都同一法官審理的「連身條款」,導致他們都遭判死聲請釋憲;司法院刑事廳及最高法院都主張沒有違憲,憲法法庭24日上午10點將以說明會的方式審理,並同歩網路直播。至於另4名死囚主張死刑違憲部分,大法官另案審查中。
聲請釋憲的劉政哲、黃春棋、曾盛浩都由訴訟代理人出席陳述意見,專家學者則由教授何賴傑、李榮耕與劉芳伶等人蔘與,因事無法出席的刑事法權威林鈺雄教授已出具意見書,主張最高法院的連身條款及現行刑事訴訟更審後法官未迴避的規定沒有違憲。
黃春棋等人,主張連身條款違憲部分,憲法法庭一旦判決違憲,包括邱在內的現有34名死囚,都可能獲得釋放及翻案逃死的機會。依速審法規定,羈押不得逾5年,34名死囚如釋憲結果「違憲」,可獲得非常上訴、重新審理的機會,且他們都關押逾5年必須釋放,未來獲翻案,甚至可聲請刑事補償。
本件釋憲案憲法法庭共並46案審理,除了38名待槍決的死囚中的34位外,還有涉貪的前唐榮鐵工廠公司營建部經理劉政哲及立委高志鵬等人,說明會討論的爭點有4項,曾於特定案件刑事通常程序參與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非常上訴程序,復參與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理由爲何?
曾於特定案件刑事第二審程序參與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經第三審撤銷發回之更審程序中,復參與第二審之更審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是否違憲?理由爲何?
曾於特定案件參與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裁判之法官,於該案件發回更審後,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復參與第三審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如均由被告上訴,情形是否不同?中華民國80年版本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是否違憲?理由爲何?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該條所定「前審」之範圍是否應包括上述三種情形之全部或其一?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是否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