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7礦石稅案全吞敗! 被認定非法課稅 縣府將聲請釋憲

花蓮縣府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一口氣從10調漲至100元,議會審議後以70元徵收。水泥業者以違反租稅法律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提訴願。(資料照片)

花蓮縣府2016年在前縣長傅崐萁任內提前廢止礦石景觀稅每公噸10元稅率,並訂定新法調漲70元送議會審議通過,花蓮福安礦業不滿徵收超出稅法30%漲幅限制,提行政訴訟,連同之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縣府上訴的4件定讞判決,有7件課稅案全被法院認定爲非法課稅。縣府發表聲明,強調福安礦業7件訴訟多繳金額爲2億5129萬元,絕無債留子孫疑慮;待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提起再審及聲請釋憲。

花蓮縣府從2009年起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課徵稅額每公噸從一開始的4元、5.2元逐漸增加到10元,前縣長傅崐萁2016年提前廢止未施行期滿10元舊法,另制定新法提高到100元送議會審議。

有水泥業者認爲漲幅達到7倍過大,以違反租稅法律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把2016到2019年收到的7件課稅處分合計6億多元,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縣府指出,本案2016年經第18屆議會23位議員連署提案議,建議提高特別稅課徵標準至每公噸100元,臨時大會共識議決課徵標準爲每公噸70元,縣府與議會完全依據地方自治條例精神辦理。此案經呈報中央財政部、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適法性實質審查,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公告施行。並非違法課徵。

花蓮縣礦石廠商優26家到30家,其中以亞泥、臺泥、福安等三家爲大戶,統計近年平均、亞泥佔百分之33,臺泥佔百分之38,福安佔百分之13,合計約百分之85。從2016年及2020年重行制定開徵礦石特別稅,至2021年8月31日止施行屆滿,總計徵收50億6324萬元。

聲明指,花蓮兩大礦權業者臺泥、亞泥從2016年起共繳納35億1757萬元。每公噸課徵70元,福安礦權每期提起行政訴訟僅繳納半數即每公噸35元,若每公噸改按13元計徵,僅多繳2億5129萬元。花蓮縣礦石稅1年約徵收9億多元,福安礦權業者提起行政救濟僅繳半數,每年實際約繳1億多元,佔比小,不會有債留子孫之疑慮。

縣府認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傾向財團,未尊重立法及解釋主管部會,造成花蓮縣重大影響,此外,本案裁判疑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俟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將與律師團共同研議,依法將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