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任內詐領案逆轉 吳俊立更三審無罪
臺東縣前議長吳俊立任內涉詐領弊案,一審遭判刑16年,全案纏訟逾10年,花蓮高分院2日更三審大逆轉,改判吳俊立無罪,全案可上訴。
吳俊立目前因賄選案在監服刑,他在民國95年當選縣長,宣誓就職當天就遭內政部依法停職;吳俊立旋即請辭,由太太鄺麗貞代打坐上縣長寶座,後來鄺麗貞轉戰立委補選落敗。
臺東縣議會89年度編列每名議員配合社團活動預算款,吳俊立與40多名議員被控與合作社及業者勾結,用不實收據向縣府詐領補助費和收取小型工程回扣,一審吳俊立被判刑16年。
花蓮高分院民國99年審理期間,爆發承審法官林德盛前往被告吳俊立住宅私下見面,嚴重影響司法公正,高分院緊急撤換承審法官。
吳俊立所涉弊案到更二審時,工程款部分獲判無罪確定,詐領社團補助的部分,包括吳俊立等39人維持有罪判決,刑度都在7年6個月以上。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花蓮高分院今天更三審改判吳俊立和其他4人無罪,其餘被告有的因認罪協商獲減刑,但仍維持6年以上有期徒刑。臺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孟芝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和花蓮高分檢研議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