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譙刺青男「流氓」 法官改判無罪原因曝光

男子遭罵「你刺龍刺鳳是做流氓」憤而提告。(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陳姓男子在三民區一處路口,與高姓男子爆發行車糾紛,陳男見高男吃檳榔、手腳有刺青,用臺語大罵:「你刺龍刺鳳是做流氓」,高男氣得對他提告。陳被依公然侮辱罪處罰金3000元,不服上訴,高雄地院上訴審合議庭認爲陳男出言屬於爭端過程中,偶然、短暫傷及對方名譽,而非反覆、持續出現恣意謾罵,逆轉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於2022年11月3日騎車行經市三民區北平二街行駛至博愛一路口時,與同樣騎機車的高姓男子發生糾紛,陳男不滿高男突然向左偏害他差點撞到,雙方當街發生口角,陳男看對方嚼檳榔又刺青,用臺語大罵:「你刺龍刺鳳是做流氓」、「不是男人、沒路用」等語,還飆罵髒話。

待警方到場後,高男對陳男提告公然侮辱,檢方調查時,陳男坦承有飆罵高男,但是要高男做事情要像個男人,較小要咖好(要有膽識),不要龜龜縮縮,但仍被依公然侮辱罪將陳男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爲「流氓」一詞按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即寓有貶低他人人格意涵,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因此依公然侮辱罪處陳男罰金3000元,可易服勞役。

陳男不服上訴,高雄地院上訴審合議庭則認爲雙方因行車糾紛起糾紛,陳男出言「你刺龍刺鳳是做流氓」,應僅屬於爭端過程中,爲免自己氣勢弱於他方,而於衝突過程中因衝動而有偶然、短暫傷及名譽,而非反覆、持續出現恣意謾罵,因此逆轉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