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被按喇叭怒比中指 法官2原因判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銘(化名)今年2月間騎車行經新竹市東區某路口,與另一名駕駛A男發生行車糾紛,他不滿被按喇叭,憤而比了一次中指。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阿銘比中指只是爲了宣泄不滿,也不會對A男的心理狀態或社會生活關係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他有公然侮辱之嫌,最終裁定無罪。
▲阿銘不滿被按喇叭,怒比中指反擊,因而挨告。(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檢方起訴認爲,阿銘今年2月間騎車行經新竹市東區某路口時,因與A男發生行車糾紛,心生不滿,竟在公衆往來的道路上,對A男比中指一次,導致A男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貶損,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因此依法將他起訴。
但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首先,依照臺灣目前一般社會通念,比中指是「FUCK」或「X」等穢語的肢體手勢,不過,阿銘在被A男按喇叭之後,隨即比中指反擊,應當是爲了宣泄被按喇叭的不滿,行爲時間短暫,也沒有持續恣意謾罵或攻訐,顯然屬於偶發、輕率的負面冒犯言行,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難認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再者,法官指出,中指手勢雖然有不雅或冒犯意味,但與個人在社會結構中的平等主體地位、自我認同、人格尊嚴互不牽涉,就算旁人看到這一幕,也不會對A男的心理狀態或社會生活關係產生嚴重不利影響,不足以損及A男的社會名譽或人格尊嚴。
法官表示,阿銘對A男比中指一次,客觀上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主觀上也難認他是出於故意貶損A男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做出這樣的舉動,檢方所舉事證尚不足以證明他有公然侮辱之罪嫌,最終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