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語教師遭攔查罵警察流氓 高院認定有執法爭議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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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的葉姓美語老師去年手持酒瓶在臺北市萬華警分局前遭員警攔查,他不願配合飆罵警是「流氓」,一審依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但二審認定員警查證身分時非合法行使職務,且葉男不是故意出言侮辱對方,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葉男在去年4月30日凌晨2點,因手持酒瓶、醉步蹣跚步行經北市桂林路與西園路1段交岔路口處,被龍山派出所鄭姓員警發現,鄭爲避免他有自傷及傷人之虞而上前盤查,但他不願配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竟妨害公務員及妨礙名譽。

葉男罵鄭姓員警「流氓」「就是你這種流氓」,鄭將他帶返派出所查證身分之際,他又說「你再給我胡說八道,你很噁心」,檢方認定他的言論貶損員警的人格與社會評價,涉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及公然侮辱罪,將他起訴。

臺北地方法院認爲,葉男明知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僅因不滿對方查驗身分之舉,竟未管控自己情緒及謹言慎行,恣意以前揭言詞侮辱告訴人,蔑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警察公務之執行,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將他判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他不服提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援引大法官解釋意旨,認定葉男酩酊大醉或傷人及自傷的情況,員警查證他的身分遭拒後,又強行將他帶回派出所,警方執法過程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不符合,因非合法行使職務,葉男不構成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

此外,葉男只因持啤酒瓶行走於路上而遭員警不斷查證身分,深感莫名,且認對方查證身分於法無據,才情緒漸激動罵員警是流氓,他是不滿對方查證身分之舉纔有這些言語,難認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告訴人的故意,逆轉改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