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醉男坐機車上狂催油門、酒測超標 法官以「這原因」判無罪

中市鄭男凌晨醉坐機車上發動引擎,多次猛催油門,巡邏員警盤查酒測值爲0.34毫克超標,遭依涉犯公共危險罪送辦。法官以他在「未移動」機車時被查獲,不能認定有「駕駛」行爲,判無罪,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臺中市鄭男去年9月間深夜騎機車到夜店喝酒,凌晨醉坐機車上發動引擎,狂催油門,巨響驚動巡邏員警盤查,酒測值爲0.34毫克超標,鄭警詢時自承準備騎車回家,涉犯公共危險罪;在法庭卻翻供稱,僅發動機車要引起員警注意,並沒要騎上路。法官以鄭在「未移動」機車時被查獲,不能認定有「駕駛」行爲,判無罪,可上訴。

鄭男去年9月3日深夜騎機車到南屯區1家酒吧喝酒,將機車停在附近人行道,他狂喝酒到凌晨6時許走回停放機車處,坐上機車發動引擎,還多次催油門,巡邏員警聞聲盤查,他滿身酒氣,酒測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明顯超標。

鄭警詢時稱,他喝8杯龍舌蘭酒共88c.c.,早在凌晨1時許就醉到失去意識,到凌晨6時許發動機車準備騎回家。檢方偵訊時,他改口說,僅發動引擎,人還沒上車,警察就稱他涉嫌酒駕:第二次偵訊時又改說,他只發動、沒騎車,警詢時是躁鬱症發作、精神耗弱,忘記說什麼了,但坦稱涉犯公共危險罪。

臺中地院審理時,鄭翻供辯稱,他當時只是發動引擎,要引起警方注意,並沒有要騎上路的意思。

舉發員警證稱,鄭坐在機車上猛催油門,機車中柱是立起的,他當時很醉,有要往前動作,且答非所問,還罵員警「死囝仔敢甲恁爸嗆」等語。

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鄭沒戴安全帽,坐機車上呈騎乘姿勢,手持續催動油門,當時機車腳架中柱是立起的、他雙腳踩地,迄員警查緝,機車均未移動。

法官認爲,發動引擎可能是停車狀態下檢修、熱車,未必代表有「移動」車輛行爲,縱使有意酒後騎機車,但僅於「即將駕駛、尚未移動」之際,即被警查獲,不能認定已屬「駕駛」行爲,相關舉證也無法達認定有罪的確切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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