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佶櫳/「東奧正名」公投若過了,國際就會承認「臺灣」嗎?

中華亞運代表團選手村升旗。(圖/中華奧會提供)

謝佶櫳/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學生

承認我國國家主權,應是我國人民於現今民主法治下應具備的公民意識,而我國民主化的過程經過歷史漫長的努力,才得以達到目前民主化國家的態樣。「公民投票」藉由人民參與政治關心相關議題的發展,由直接民主強化代議民主的不足,實現「主權在民」的精神筆者有鑑於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東京奧運正名公投」議題,希望就公民意識養成的思考,討論我國此公投議案所應帶給臺灣民主價值精神的所在。

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國家之前,我國即以附具中華民國意涵名義參與國際上奧運的相關賽事,然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間的地位日益壯大,使得我國必須藉由「不同名義」參與奧運賽事,在這段漫長曆史的演進中,運動員的權利也因政治因素不斷擺盪。

基於運動「公平公正競爭」之精神,我國理論上應有參與國際奧運的資格,也因此,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藉由《洛桑協議》針對我國「奧運會籍」問題進行協商以利我國得於以「申請」我國的奧林匹克委員會成立的條件下,共識以「中華臺北」爲名參與國際奧會的奧運比賽,並簽訂了《國際奧會與中華臺北奧會協議書》,協議主要內容爲:

1/我國國家奧會名稱定爲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並經國際奧會覈定

2/CTOC提送會旗會徽如附樣式,並經國際奧會覈定在案。

3/國際奧會依據奧林匹克憲章確認CTOC享有參加未來奧林匹克運動會,以及國際奧會贊助的各項活動的權利,並與每一個承認的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享有同等地位、相同的完整權利。

4/國際奧會將協助CTOC「申請」及(或)「重新取得」國際奧會所轄各國際運動總會會籍。

上述協議內容均根據《奧林匹克憲章》所訂定,並有明文規定

一、奧林匹克憲章所列主管奧林匹克活動規定之各項條款附則、指示及其他法規以及經第82屆國際奧會年會通過之修正案

二、《奧林匹克憲章》第24條規定:「國家奧會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使用之旗幟及會徽應送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覈准。」

三、《奧林匹克憲章》第30條第1項規定:「僅國際奧會承認的國家奧會得報名運動員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國家奧會應成立委員會並『申請』國際奧會承認。」

四、《奧林匹克憲章》第3條規定: 「奧林匹克運動會每4年舉行1次,邀集各國奧林匹克選手齊聚一堂,秉持公正平等原則參與競賽。 國際奧會應確保奧林匹克運動會具有廣大觀賞人口。不得以種族宗教或政治因素歧視任何國家或個人。」

由此可知,我國在《洛桑協議》協議簽訂之後,得以參與國際奧運的正當性基礎是基於《奧林匹克憲章》的明文規定,而國際奧會於我國並據此同意以「中華臺北奧林匹克委員會」爲名,參加「未來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以及其他國際奧會所贊助與承認的各種活動,正如每一個「國家」奧會所享有的同等地位及同樣的權利。這一份協議,是否象徵我國於國際上具有「國家」地位的意涵,筆者在此即不多論述。

由上述的觀點可以得知的是,就算「東京奧運正名公投」通過了,也必須國際奧會「承認」我國以「臺灣」爲名參與才行,否則我國還是必須沿用「中華臺北」的名義參加。

然而,公民意識的養成,象徵的是我國人民對一件民主的議題,討論深淺的程度,只有加深人民對我國民主的參與,我國才能更邁向真正的「民主」社會。筆者認爲,公民投票的參與,應該纔是本次公投議案的真正價值所在,如果你生活在我國現階段的民主社會,更應該挺身認同我國於國際間的法律地位,不論你是否同意這個論點,筆者都鼓勵大家返鄉投票,表達自己寶貴的「民主意見」,實際參與臺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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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蔡易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