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藥性侵又拒捕 遊艇大亨判15年
有「遊艇大亨」稱號的張志傑,在錢櫃下藥性侵女子,一審被依乘機性交等罪判刑9年,臺灣高等法院改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等罪判15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他上訴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張志傑綽號「張約翰」,二○○七年中校官階退伍,後來經營幸福遊艇公司。張二○一七年間曾撿屍酒醉女子性侵得逞,獲緩刑。
張不知悔改,同年十二月又被控下藥性侵另名女子,被依乘機性交罪判刑四年二月,二○一八年一月又對另名女子下藥未遂,被判刑六年,二案一審定應執行刑九年。
張二○二二年一審判刑後潛逃,遭發佈強制性交、毒品及侵佔等案通緝。去年九月初出現在淡水山區產業道路;當時張攜克拉克手槍,企圖開槍拒捕,被警方制伏,藏匿處還有改造掌心雷手槍、子彈和各類刀械。
高院開庭時,張否認犯罪,指喝茫的女子是自行赤裸,他「鬧着」將生殖器擺在她嘴脣邊,女子也知道他在拍照,並未要求刪除;他也不承認企圖對另一名女子下藥;高院認爲張志傑惡性重大,改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以及一條未遂罪,加重判他十五年徒刑。
張志傑不服二審判決,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高院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判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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