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雷艦弊案」遭停權 慶富造船告國防部敗訴

慶富公司因「獵雷艦案」遭國防部停權,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停權有理,未違反比例原則,判慶富判訴。(黃捷攝)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因「獵雷艦」詐貸案被國防部列爲停權廠商,慶富不服提起行政爭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慶富負責人陳慶男犯罪方式履約,最後被解約,符合契約可歸責事由,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停權有理,且不違反比例原則,判慶富敗訴,可上訴。

慶富2014年9月9日取得「獵雷艦」標案,契約總價349億餘元,卻在履約過程中陸續發生違法事件,2017年12月13日遭解約,國防部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通知慶富被列爲停權廠商,慶富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爲,陳慶男因「獵雷艦案」涉弊,遭高雄地院依違反公司法銀行法、詐欺取財等罪判應執行25年徒刑,併科罰金1億500萬元,另因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的罪,應執行罰金2億8000萬元,顯見是以犯罪方式履約。

另慶富未依期程履約,海軍司令部發函要求「將第3期預付款還款保證保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至110年1月1日」、「於106年12月8日24:00時前完成第3期預付款還款保證保證書更替作業」,慶富仍未遵期辦理,國防部認定合於契約所定可歸責事由而解約,爲有理由

北高行指出,慶富是故意違約,被停權前經國防部屢次促請改善,卻都未改善,最後才遭解約,嚴重影響「獵雷艦」建造計劃時程行政院專案調查報告也認爲,初估各債權銀行對慶富及其關係企業最大損失201億元,對「獵雷艦」聯貸案最大可能損失125億元。

北高行認定,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規定通知慶富停權,是爲建立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維護公平、公正競爭市場,排除不良廠商,未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