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解釋令 嚴查陸資藏鏡人

陸資來臺投資趨於嚴審經濟部30日同步公佈解釋令,針對「具有控制能力定義提出五大解釋令。投審會將公司內部可以控制董事會,包括具有決策能力、投票權等決策組織納入解釋,若以當年「雙子星案」來看,採最新標準解釋就會被認定爲「陸資」。

經濟部投審會發言人蘇琪彥表示,參考過往審查案例,有兩項較大改變,也就是不再限定於董事會或有權約當組織等來認定具有控制力與否,而是以有權控制董事會或決定公司營運方針的組織來認定。

他解釋,過去審查案例中發現,有些單位不是叫做「董事會」,而是在董事之間成立一個「執行委員會」來左右董事會決策,但未來不論是叫什麼名稱,只要有這種可以左右董事會決定跟公司營運者,都會被認定爲「具有控制力」。

舉例來說,過去雙子星案投資人香港南海發展公司與中國市場淵源關聯極深,例如股票全部質押予香港商中國數碼,且在中國數碼董事會中中國籍席次過半等,代表陸資對香港商南海發展公司具有一定「控制力」與左右決策能力,以新標準套用,就會被視爲陸資。

經濟部提出五項新解釋令,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符合兩岸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項所謂「具有控制力」,包括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三、有權任免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四、有權主導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五、其他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具有控制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