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搶涼亭化骨水殺翁 男大生賠235萬無期徒刑變15年定讞

化骨水殺翁 男大生賠償獲輕判15年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前年高中畢業剛考上醫學大學林男,因練舞時與80歲傅姓老翁衝突,他竟用高中化學習的知識,用「化骨水」潑灑對方致死,檢方處死刑一審殺人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考量林男已賠償死者家屬235萬多元,改輕判1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2018年7月7日上午,當時18歲的林男在高雄文化中心一處涼亭想練舞,與練太極拳傅翁起爭執,林男因推倒傅翁受傷,遭警依違反社維法裁罰3000元。

林男事後認爲警方執法不公,心生不滿且氣憤難耐,竟到化工行購買俗稱「化骨水」的氫氟酸,再到文化中心朝正在練拳的傅翁潑灑,造成傅翁傷重不治。

檢方求處死刑,高雄地方法院認定他手段兇殘判處無期徒刑,當時傅翁2名兒子還驚訝表示「怎麼沒有判死刑」,高雄高分院認爲,林男用未經稀釋、高濃度之氫氟酸(化骨水)對傅男報復性攻擊,手段甚爲殘暴,對於社會有相當之影響及震撼。

合議庭考量,林男及其父母已依民事判決賠償傅死者兒子235萬元,足見犯罪態度尚屬良好,量刑上應可略爲減輕,將他判刑1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