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考試院與行政院槓上
▲考試院繼年改與政院不同調後,再爲基準法與政院槓上(圖/本報照)
考試院和行政院近日因涉及開放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槓上。政院要求考院撤回《基準法》修正草案,但考院認爲,目前已完成初審的政院版衝擊文官制度、立法方式欠缺妥適性、條文設計具不確定性等,拒絕撤回。考院並函覆政院,希望該意見能於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提出,以供參考。
考試院指出,行政院原於105年12月26日函請考試院院同意會銜基準修正草案,考試院今年4月20日召開1次全院審查會後,行政院復於5月17日,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依立法委員提案審查通過上開條文修正,並交付黨團協商爲由,函請考試院同意撤回上開修正草案。
但考試院認爲,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相關適用機關未臻明確,且條文設計排除機關組織法律修正之必要,衝擊現行文官制度,以及法制面尚有部分疑義須予釐清;考試院基於憲定職掌,就該修正草案涉及官制官規事項,再經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後,相關意見將請銓敘部於日後立法院黨團協商時,充分表達,並函覆行政院,請行政院於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提出。
爲此,行政院也發出新聞稿反擊,因考量部分三級機關業務涉及高度政策性,且業務性質多元,有需要自民間遴選具相關領域專業或適任人才,前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5年12月26日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但考試院在今年5月中前尚未回覆。
此外,考量立法院初審通過條文,已經將行政院修法精神納入,與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的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大致相同」,認爲不須再行函請立院審議必要,因此行政院於今年5月17日函請考試院撤回前開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考試院提出的三點質疑做出迴應:
1、 有關「條文設計具不確定性」部分:依現行組織基準法第18條規定,已賦予「性質特殊」的三級機關首長得以採用政務職位,就現有法制而言,一旦行政院判斷符合性質特殊此一特性的三級機關,都可在該機關組織法中提案訂爲政務職務,並無數量上限。本次行政院提出版本實際上是將「性質特殊」予以明確化,改用「涉及國家重大政務」事由,亦即負責政策擬議且預算規模高,影響部會重大施政之機關才採政務或常務雙軌任用制度。又在此基礎下,務實匡定以25人爲上限。
2、 有關「對文官制度造成衝擊影響」部分:目前常任文官職務列等上限爲簡任第13職等職務數262個,本次修法調整其中25個三級機關首長職務得以政務職進用,其比率約爲11.16%。又進一步統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銓敘審定簡任第11職等至第13職等合格實授人員約2,500人,調整其中25人爲政務,對常任文官之升遷發展尚難謂有必然影響。至各界所關注之檢察、調查、警察等機關,因業務性質具特殊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未來這些機關的首長仍將維持現行任用規定,不會改以政務職務進用。
3、 有關「採綜合立法方式欠缺妥適性」部分,本次採過渡性立法技術,目的是求立法經濟性併兼顧政府用人彈性,並非規避立法監督。本次修正條文,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未來行政院亦將就尚未完成組改之機關,配合組改期程於新機關組織法中明訂,至已完成組改之機關,則依其實際用人情形,要求其於一定期間內提出修正組織法,力求使各機關實際用人情形與組織法規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