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扶養義務 癌父告兒索回已贈與土地

清官難斷家務事,彰化一名罹癌老翁對不孝兒子提告要求返還已經贈與的土地;彰化地院民事法官審理後,認定兒子確實未依約定履行扶養義務,裁準老翁將土地贈與撤銷。(謝瓊雲攝)

彰化縣社頭鄉80多歲老翁,去年5月將名下土地移轉小兒子翁男,藉此要求兒媳兩搬老家同住就近照料終老不料翁男夫妻卻疏於照顧關心、也不陪同就醫,翁父因此提告要回土地。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依《民法》第412條裁準撤銷贈與,原本土地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全案可上訴

養兒防老?如果子女未盡到扶養義務,父母有權在一年內改變心意,把已送出去給子女的資產收回。社頭鄉1對翁姓老夫妻年事已高,八旬老翁前年出現失智症狀況,去年找小兒子翁男商討,盼兒媳倆搬回家同住,就近照料老父親

去年5月16日,父子雙方以買賣名義、實則爲贈與方式,將位在社頭鄉山腳路上1筆158坪土地,在簽訂不動產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後,將土地移轉至兒子名下,但兒子從未給付308萬餘元價金,並於7月份舉家搬回老家同住。

翁父指出,兒媳一家搬回來後獨自住在透天厝後方紅色矮平房,平日客廳大門深鎖,像是要阻擋他進門,還自行加蓋廚房衛浴,顯然無意與兩老有交集。

去年6月翁父確診大腸癌並於11月住院手術,翁男先是刻意缺席家庭會議,甚至拒絕到醫院照顧,每次到醫院都要翁母催促才肯協助術後護理並更換糞袋出院後回診也只能請大兒子陪同就醫。

翁男則反駁,他17年前和何姓陸配結婚,因婆媳不睦,母親怒將他們夫妻趕出家門,去年初父母內心有愧,又想到30年前曾花錢大哥購買店面置產,纔會主動提出要他帶妻子回老家同住,他擔心又會被趕,父母主動表明願意將土地過戶,他才同意搬回家,自認已履行這件贈與附有之負擔。

兒子更自爆,搬回家後三餐都是太太煮,並出示錄影光碟證明一家人同住、同吃,但母親卻在家事上處處刁難太太,整個家雞犬不寧,母親想要他離婚他不肯,纔會跟大哥商量後以索回土地要脅趕人;父親住院手術期間,剛好女兒翹課離家又出車禍,自己還得煩心婆媳關係、在老家處理浴室加蓋工程,所以無法經常去醫院照顧,其實都有隨時關心父親在醫院狀況,絕無藉故推託。

法官審理父子倆說詞後,認定老翁贈與土地的附帶條件,就是要兒子盡扶養義務;若翁母討厭媳婦,僅單純邀請兒媳返家同住就願意贈與土地,顯然有違常情,用餐照片僅能證明一家人一起用餐,無法證明備餐過程是何人所爲,實難採信翁男辯詞

法官更在判決書中指,爲人子女對父母本有扶養義務,翁男女兒出車禍是10月、當天就離院,翁父住院則是11月,日期根本沒重疊,且年邁老父大手術,顯然比女兒更需要人照顧,打臉翁男不願至醫院的藉口託詞

加上翁母證稱就是要兒子回來照顧父親纔會將土地過戶,同住後都是她在煮三餐給兒媳吃,翁父手術費則是大兒子出錢,小兒子沒有出錢,認定被告未履行附帶要求之扶養義務,判決准予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