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手法統統現原形 私募基金“監管風暴”持續

(原標題:私募“監管風暴持續:不備案、承諾業績、挪用資金……統統現形

繼今年6月份深圳證監局對轄區內的私募基金展開“監管風暴”以來,被發現存在違規情形或違規線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陸續收到了監管措施,其形式包括監管約談、公開譴責、出具警示函以及責令整改等。

第一財經記者根據深圳證監局公開信息統計顯示:6月份,深圳證監局對10傢俬募機構集中採取了監管措施,7月份以來,又陸續對10傢俬募機構採取了監管措施,力度之大,顯示了監管的高度重視。

深圳20傢俬募被採取監管措施

深圳,是我國私募基金最爲密集的區域之一,機構數量僅次於上海,高於北京。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數據,截至2020年8月末,深圳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4492家,管理基金數量15418只,管理基金規模19070.81億元。廣東省除深圳外的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總計爲1726家。

陽光私募到私募股權,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經濟、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激發市場活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不可否認,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伴隨着魚龍混雜、負向攀比等問題,少數私募基金違法違規甚至出現“爆雷”,嚴重影響了行業形象和社會穩定。

2020年6月11日,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組織轄區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自查自糾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指出,本次自查自糾旨在督促管理人主動清理不合法合規問題,並給予自我整改糾錯機會。對認真自查並主動整改的管理人,深圳證監局將依法對有關違法違規事項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對不認真自查整改或漏報瞞報的管理人,一旦發現將依法從嚴懲處。

而僅在6月份,深圳證監局就集中對10傢俬募採取了監管措施,此前4月、5月僅各有2家、1家,7月份到目前爲止,又有10傢俬募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因存在違規行爲而被採取監管措施。

11月17日,深圳證監局發佈了兩則監管約談通知和一則公開譴責,約談對象涉及深圳市端盈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前海中證鼎鋒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其中,前者變相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後者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涉嫌通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爲通道發行產品

公開譴責爲深圳瑞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劉輝德總裁葉霞副總裁歐國明以及資金統籌調配負責人陳崇軍等。

該私募管理人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挪用基金財產等多種違規情形。

違規高發地爲“產品不備案”

縱觀這20家6月以來被監管處罰的私募機構,可以發現目前私募基金行業違規的主要集中地

其中,“產品未備案”是私募行業違規行爲中最爲普遍的現象,在上述20傢俬募機構中,有12家機構的違規行爲包括私募基金未備案。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事實上備案是對私募基金最爲基礎的要求。

早在私募基金未納入監管之前, 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衆多、良莠不齊,合規運作意識淡薄,有些機構甚至從事公開募集、內幕交易、以私募基金爲名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客戶權益保護更是無從談起。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2014年起正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2016年又再一次強化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用以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受託人義務,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除了產品備案以外,上述機構還普遍存在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公開宣傳、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未對自行銷售的私募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另外,甚至還有私募基金觸碰了原則性問題:存在挪用基金財產的情況。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侵佔、挪用基金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