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有10個廳官自首 有一個曾是“老虎”的手下

(原標題:一週反腐看點:今年已有10個廳投案自首,有一個曾是“老虎”的手下

本週,全國範圍內有7個省管幹部被查,分別爲:四川達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梅榕,海南儋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易向陽,河北邯鄲市委書記宏志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長友,湖北省政府秘書長別必雄,大連市原衛計委黨委書記劉金濤,以及天津市原薊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薛九如

7人中,高宏志與史長友均爲投案自首。

本週投案自首的兩人都曾有領導或下屬落馬

公開履歷顯示,1967年10月出生的高宏志,任職軌跡從未離開過河北。他先後在河北正定師範學校、團省委衡水和邯鄲任職。2003年3月,年僅35歲的高宏志,升任團省委書記。2006年11月,不到40歲的他,即成爲正廳級幹部。隨後,高宏志分別在衡水、邯鄲任職6年和8年。在衡水,他官至衡水市長。自2012年1月起,他由衡水調任至邯鄲,先後任市長、市委書記。其中,截至主動投案前,其任邯鄲市委書記已有7年多時間。

生於1961年11月的史長友,長期在家鄉長春工作。曾任長春市農業局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辦公室主任、副局長,長春市農業委員會副主任。2009年10月,史長友調任長春市政府副秘書長。一年後,他調任九臺市委副書記、代市長,並於次年1月轉正。2014年,九臺撤縣改區,史長友繼續任長春市九臺區委書記區長。後於2015年卸任長春市九臺區區長,繼續擔任長春市九臺區委書記。在九臺市(區)任職8年多時間後,2019年1月起,史長友調任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直至此次主動投案。

公開報道顯示,在投案前不久,高宏志與史長友都曾有過公開活動。據邯鄲當地媒體公開報道顯示,在高宏志主動投案3天前即8月30日下午,高宏志以邯鄲市委書記的身份,不打招呼、不設路線,輕車簡從深入部分當地市直單位暗訪檢查值班值守工作。而據長春當地媒體報道,史長友自動投案前一天即9月2日,曾帶領調研組調研中小學師風師德建設。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梳理髮現,高宏志的“老領導”以及史長友的“老下屬”,此前都已落馬。

去年11月15日,長春市九臺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被“雙開”。肖志華曾於2011年至2016年先後任九臺市副市長、九臺區副區長,系史長友在九臺任職時的副手。而高宏志擔任衡水市長期間的兩任衡水市委書記都已被查――2015年3月3日,衡水市原市委書記,後來已升任河北省委秘書長的景春華被查。25天后,接任景春華成爲衡水市原市委書記的陳貴,也被查。

1992年到1997年,“老虎”景春華曾任河北團省委副書記、書記,當時在團省委工作的高宏志,也是景春華的下屬。

今年已有10位省管幹部投案自首

根據通報,高宏志與史長友均爲投案自首。不過,通報中對於兩人的表示卻存在差異。河北省紀委監委通報顯示,高宏志系“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吉林省紀委監委的通報則指史長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自動投案,目前正配合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紀委網站在發佈高宏志與史長友被查消息時,使用的標題也有所不同。分別爲,“河北省邯鄲市委書記高宏志接受審查調查”與“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史長友配合審查調查”。一般而言,“配合審查調查”的表述,並不經常出現在官員被審查調查的通報,而是常見於落馬官員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

隨着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的構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省管幹部及以上問題官員選擇投案自首。梳理中紀委網站今年以來的通報後,解放日報・上觀新聞發現,截至目前,已有10位省管幹部投案自首,其中有9人主動投案,1人自動投案。

除了高宏志外,主動投案的還有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二級巡視員陳曉涉河南省三門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振清,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紅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州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迅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委委員、政法委書記楊剛,天津市寧河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張偉,內蒙古呼倫貝爾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天喜,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政協副主席姜英波。而自動投案的省管幹部,今年只有史長友一人。

此外,黨的十九大以來,已有4個“老虎”投案自首。包括,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餘,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

“自動投案”與“主動投案”實踐中並無差別

關於主動投案的認定標準,去年7月,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的《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進行了明確規定:(一)黨員、監察對象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採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二)涉案人員的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詢問、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採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

至於自動投案,則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中有所提及: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存在“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等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而關於自動投案所包括的幾種情形,中央紀委監委曾進行過解釋:被調查人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爲;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採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被調查人犯罪後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監察機關投案的,以及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託他人先行代爲投案的,也屬於自動投案。有的被調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於投案。

雖然字面上存在差異,但在實踐中,“自動投案”與“主動投案”並無明顯差別――前述“規定”明確指出,主動投案既包括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人員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職務犯罪人員向監察機關自動投案的情形。

根據相關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規定,是不是主動投案、如實交代違紀違法事實,會對量紀量刑產生較大影響。《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今年7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也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爲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梳理前述已有黨紀政務處分結果官員的通報後發現,多份通報出現“能夠主動投案、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違紀違法問題、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可予從輕處理”等表述。其中,大部分被“雙開”或者留黨察看。部分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的省管幹部,則同時被當地紀委監委建議從寬處罰。

以艾文禮爲例,鑑於其於案發前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真誠認罪、悔罪,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積極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去年4月18日,被控受賄6478萬餘元的艾文禮,獲刑8年並處罰金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