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期未屆滿,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嗎?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網友諮詢:

房屋租期未屆滿,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嗎?

馬曉明律師解答:

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沒有合同解除情形時,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房東或租客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對提前退租需要承擔的責任達成一致。如果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租客需要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沒收押金、支付違約金等。如果房東違約提前收房,應當退還租客剩餘租金;由於房東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租客損失的,房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裝修損失等。

馬曉明律師補充: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馬曉明律師

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人力資源管理師一級,現就職四川興蓉律師事務所。曾在國企和上市公司工作,馬曉明律師在提供法律法服過程中,充分運用專業知識和技巧,竭誠維護委託人一切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