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虧損扣除 需符合適用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不能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將經該管稽徵機關覈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此外,依據財政部相關函令規定,其他具有獨立法人格之組織,例如合作社、依有限合夥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以及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所得,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也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