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佔領行政院宣判 局長「阻卻違法」不罰…檢應查動手打人警察

臺北地院行政庭長黃炳縉說明臺北市警局局長黃升勇被控殺人未遂無罪理由。(圖/記者劉昌鬆攝)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臺北地院審理前立委周倪安等人控告臺北市警前局長黃升勇殺人未遂案合議庭審理5年多,換了3個合議庭,18日認定,黃升勇在太陽學運期間,見民衆佔據行政院依法下令驅離,可「阻卻違法」,但針對40多個民衆的確是遭警員動手打傷部分,則應由檢察官查明真相併究責。

▲太陽花學運期間,有警員在行政院窗外肉身阻擋學生進入。(圖爲資料照/東森新聞

太陽花學運期間的323攻佔行政院事件後,有數十位民衆控告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中正分局長方仰寧等人涉殺人爲遂等罪,除其中被告「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身分不明確,已經判決不受理確定外,江宜樺等人被控部分正由其他審判庭審理中,18日是由臺北地院刑10庭針對黃升勇被控案件做出判決。

判決指出,在323 陳抗事件中,有部分陳抗羣衆油壓剪、鐵橇破壞行政院鐵拒馬,或破窗闖入行政院建築物內破壞物品,黃升勇依職責,交付各分局長驅離任務,並由各分局長按現場狀況決定具體驅離方式。

▲臺北市警察局前局長黃升勇 。(圖/資料照)

合議庭認爲,值勤員警原則上也先以口頭勸離,勸離不成,才擡離、拖離,僅有少數員警有以肢體或使用警械毆擊民衆的情況,黃升勇下令驅離,是依法令所爲,具備阻卻違法事由,依《刑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自屬不罰。

但有少數員警或因情緒控管失當,或因殘留把人民當作敵人威權思維,以肢體或持警械毆擊陳抗民衆,造成周倪安等42人傷,已構成不人道的處遇懲罰,有違《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相關規定,因此判決同時指出,身爲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應開展全面的刑事調查,查明真相併究責;至於先前北檢接獲民衆告發黃升勇案後,送北院一併審理的部分,也因此被法院退回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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