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在港稅負 恐暴增一倍
臺商投資香港稅負一覽勤業衆信表示,全球反避稅浪潮興起,各國陸續實施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未來臺商海外資金可能無所遁形。圖/美聯社
大陸人大會議日前宣佈通過「香港版國安法」,勤業衆信(Deloitte)指出,因應國安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有可能落日,但臺商在香港的各項投資所得稅負,可能會從我國海外最低稅負制20%轉爲境內投資、最高適用綜所稅率40%,稅負暴增一倍。
勤業衆信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表示,因《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港澳條例)第28條規定,臺灣地區民衆之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臺商在香港投資金融商品的所得免計稅。
目前臺商雖然在港投資免計綜所稅,但臺商在我國仍適用基本稅負制,也就是海外所得超過百萬元,若海內外所得合計若超過670萬元扣除額,超出部分適用20%稅率計爲基本稅負,如果基本稅負比綜合所得稅還高的話,則臺商必須補繳差額。
張瑞峰認爲,若港澳條例停用,未來臺灣與港澳關係可能需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並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高資產人士稅負則比照我國綜合所得稅制,適用5%~40%稅負,相比20%稅負可能會高出一倍。
如今全球反避稅浪潮興起,各國陸續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張瑞峰認爲未來臺商海外資金可能無所遁形。
張瑞峰建議,臺商可採取兩大方式移轉資金,第一是運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將資金匯回臺灣,只要在今年8月中以前申請,皆可適用首年優惠稅率8%,但今年8月15日到明年8月14日則適用10%稅率,若有實質投資則稅負減半。
第二則運用境外公司投資。張瑞峰指出,臺商如果堅持要在香港投資,可透過英屬維京羣島BVI或英屬開曼羣島等境外公司投資,也就是從個人名義投資改爲境外公司投資,仍適用20%所得基本稅額,但必須考慮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等反避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