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開徵100年期市區道路使用費
爲了落實使用公有道路土地的使用者付費原則,爲了地方道路挹注養護財源,提升路面品質,內政部於94年3月25日訂定發佈「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以統一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基準,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95年起按年依規定辦理開徵作業。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道路使用費是採年度事後課徵制,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使用市區道路土地的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報其於前一年度的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報後,應於同年4月30日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於同年5月31日前繳納。
營建署表示,前開管線或設施包括電力、電信、瓦斯、油氣等公共管線,而大衆捷運系統、鐵路設施與道路路線橫交之接戶民生管線及軍警通信、郵筒、消防、公用電話亭、農田灌溉水利等具公衆利益性質設施等則免徵使用費。
依照內政部營建署統計的縣市政府資料顯示,101年度課徵道路使用費約6億元,較前一年度短收約1億2千萬元,主要是臺中縣市、臺南縣市與高雄市及高雄縣合併改制升格爲直轄市後,現行計算方式無法反映原市、縣地價落差所致,目前內政部已積極進行上揭標準研修作業,完成法制程序後,有效挹注地方道路養護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