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壽保險新疆分公司被警告並罰款,因客戶信息不真實、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超猶豫期回訪

2024年7月3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新金監罰決字〔2024〕202號,太平人壽保險新疆分公司(簡稱:太平人壽新疆分公司),其客戶信息不真實、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超猶豫期回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對太平人壽保險新疆分公司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7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